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公訴案件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的最早時間是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可以委托的代理人不超過兩人,可以委托的代理人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如何委托訴訟代理人: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委托程序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2.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幫助。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和代理律師在開庭三日前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師有權請求法院變更開庭日期。如果法院決定開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出庭,代理律師有權請求法院依法通知,以確保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出庭。4.律師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詢問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5.代理律師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並協助被害人行使這壹權利。6.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應當指導、協助或者代理委托人依法行使下列訴訟權利: (壹)陳述案件事實;(二)出示並閱讀相關證據;(三)請求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的制作人出庭作證;(四)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筆錄制作人提問;(五)對證據發表意見;(六)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脅性、誘導性或者無關的問題表示反對;(七)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八)必要時,請求法院延期審理。7.庭審中,代理律師應當配合公訴人,依法行使申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壹致的,代理律師應當從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角度,獨立表達代理意見,並可以與公訴人辯論。8.休庭後,代理律師應當通知委托人核對庭審記錄,補充遺漏或者更正的內容,經確認後簽名或者蓋章。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如果要委托訴訟代理人,需要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需要在法定權限和程序內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