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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師 訴訟地位 辯護職能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辯護人具有獨立訴訟地位表現在:

辯護人執行的是特定的刑事訴訟基本職能。在訴訟中,辯護人與被告人同為辯護壹方,依法執行辯護職能,與控訴職能、審判職能交織,***同推進刑事訴訟,而其他訴訟參與人雖有特定目的參與訴訟,但不執行刑事訴訟基本職能。

辯護人享有大多數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為便於辯護人更好地執行辯護職能,法律賦予了辯護人廣泛的權利。辯護人享有如下重要權利:1、證據主張、收集權;2、證據調查權;3、參加法庭審理權;4、辯論權;5、經被告人同意享有上訴權。辯護人的這些權利除作為刑事訴訟主體的控訴、審判機關及嫌疑人、被告人外很少為其他訴訟參與人享有。

辯護人獨立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以外,以自己的意誌開展辯護活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辯護人之間是基於委托合同產生的特殊委托關系,在訴訟中,辯護人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事實的把握,斟酌辯護方式、理由、意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的事實,辯護人覺得有理有據的,可以不提出辯護意見。所以,辯護人只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非全部利益,而不能完全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理要求的影響,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傳達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辯護人為其作悖離事實、曲解法律的辯護時,他可以拒絕接受委托。在辯護人接受委托後,如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實陳述案情,應說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不改的,辯護人有權拒絕繼續辯護,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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