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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和律師的區別

公訴人和律師的區別如下:

1、公訴人是國家的代表,由檢察院擔任,負責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相當於原告;

2、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表,負責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相當於被告;

3、公訴人服務於法庭,而律師服務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公訴人的職責範圍:

1、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在刑事案件中,公訴人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公訴;

2、支持公訴案件:在法庭上,公訴人負責出示證據、質證、進行法庭辯論,以支持公訴;

3、監督司法公正:公訴人有權對司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4、參與非公訴案件的法律監督:在某些特定的非公訴案件中,公訴人可以參與監督,以保障法律的正確執行和維護公***利益。

綜上所述,公訴人和律師在角色和職責上存在明顯的區別,前者代表國家控告犯罪嫌疑人,後者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公訴人服務於法庭,而律師則服務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依據:

《檢察機關各部門職責》

第四條

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職責:對刑事案件決定是否起訴,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對偵查、審判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對該訴不訴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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