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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和律師的區別是什麽?

公訴人和律師的區別如下:

公訴人和律師在職業性質、利益關系、代表責任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1,職業性質:公訴人屬於國家司法人員,是公務員,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律師是自由職業者,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代表,負責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

2.代表利益:公訴人代表國家利益,對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相當於原告。律師代表被告的利益,進行辯護。

3.職責:公訴人的職責是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證明他們的罪行。律師的職責是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被告的權益,為被告辯護並爭取有利的結果。

律師和法官在許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1.工作宗旨:法官是國家法官,其宗旨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律師則是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者,其目的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思維方式:法官需要站在公正的角度思考,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審理和判決案件。而律師則需要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思考,即使面對的是惡人,也要站在惡人的角度思考。

3.性格特點:大多數情況下,法官穩重內斂,律師張揚露骨。

綜上所述,公訴人和律師的區別在於,公訴人是國家的代表,負責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壹般由檢察院掌握,相當於原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文章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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