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對方證據和訴訟實際情況,初步判斷該證據對訴訟的影響。
如果證據從根本上影響了訴訟的走向,建議申請質證時限,避免庭審中發表意見,最好延期開庭。如果不能,也應堅持庭審後單獨質證,暫時不當庭質證。即使主審法官強烈要求答辯,也要堅持庭審後質證。(壹般法官會欣然同意庭後質證的提議。)
如果證據對訴訟影響不大,或者是對原證據的補強或修正,可以開始當庭發表意見。這種做法有利於審判的順利進行,也是對法庭的壹種尊重。
不建議當庭確認證據的真實性,但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能因為對方在庭前提交了證據就去核實真實性,我們會在庭後向法庭書面說明真實性。合法性的認定可以要求對方說明證據來源。要求對方說明證據來源,不僅是為了合法性(合法形式、合法來源)質證的需要,也是為了研究對方是否存在惡意突襲證據的行為。惡意突襲取證可以依法予以訓誡或處罰。對於證據的相關性,只進行初步審查。與爭議事實無關的,應當提出無關的質證意見。如果關聯性沒有問題,應建議庭後向法院提交書面質證。如果對方是有能力的律師,而且對方確實在期限內提交了證據,不排除可能是因為證據對對方有風險。
訴訟中的壹份證據可能指向幾個要證明的事實,對於不同的要證明的事實,該證據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當妳忽略了壹件事,妳可能會讓律師猶豫不決。因此,我們有必要仔細審查突襲的證據,看能否發現對我們有利的東西,並據此提出質證意見。從對方的證據中發現對自己有利的東西,是質證的好習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