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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書和起訴書的區別

法律分析: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對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代表國家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起訴書的制作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國家公訴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依據,壹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標誌著公訴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其寫作主體和格式都有特殊的規定,標題應分兩行書寫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在標題的右下方寫上編號,與起訴狀的格式有著很大的差別,壹字之差,性質迥異,因此在擬寫訴狀的標題時,切不可麻痹大意,弄錯了案件的性質。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

起訴狀和起訴書的內容基本壹致,大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明確規定了起訴的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法院文書樣式(試行)》,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沒有太多爭議,內容主要由三部分構成:

壹、首部,主要寫明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對象;

二、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

三、尾部,主要依次寫明受訴人民法院全稱、起訴人名稱、起訴時間以及附項內容。但在實際的寫作中,有壹些值得註意的問題總是被寫作者忽略,甚至犯壹些常識性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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