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胡延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刑法目錄。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2006 54 38+0 04 654 38+08)
七十六、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本單位挪用資金數額在1,000元至3萬元之間,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65,438+0,000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從事違法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賄賂、貪汙、挪用違反公司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5 65438+2月25日)
3.根據《決定》第十壹條,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案件發生後,人民檢察院不返還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的數額範圍,確定當地具體數額執行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七、《決定》頒布實施前的行為,頒布實施後的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按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托管理、經營銀角財產的人員挪用銀角資金如何定罪的批復(2000年2月16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受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20O0年7月2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規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將挪用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借貸給其他自然人、單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未註冊公司資金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65438+2000年10月9日)。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挪用未經登記的公司資金能否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司註冊前,籌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臨時賬戶內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從事違法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2000)10、25、滬檢發(2000)122號)
6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數額較大”的啟動標準:
(1)挪用資金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二)挪用資金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資金二萬元以上進行違法活動的。
挪用資金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