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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紀處分調查的局限性

某公職人員十年前因涉嫌危險駕駛(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後,檢察院以其“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等輕微犯罪情節”為由,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十年後,當地紀委監察局發現了此事。該公職人員是否可以因此事被給予行政處分?

首先,在我國,犯罪是有追訴時效的。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如果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那麽我國司法機關就可以不再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他們已經被調查,他們應該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布他們無罪。

第二,在中國,違法行為也有時效期間。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比如,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六個月內沒有被發現,六個月後被警察或者其他人發現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對其涉嫌賣淫、嫖娼行為處以罰款或者行政拘留。

第三,那麽,在中國,對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是否有時效期限?

我國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規定了終身問責制度。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調查處理: (壹)超過行政違法行為調查期限,或者超過犯罪調查期限,尚未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三)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時,對被調查人事實簡單、清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違法行為壹並進行檢查。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在成為監察對象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即使妳十年前不是公職人員,只要妳有行政違法行為,十年後被發現,紀委仍然可以給妳相應的行政處分(警告;記住;記住大錯誤;降級;辭退;開除)。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可以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處理,非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個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即使妳不是黨員,妳不再具有公職人員的身份,並且不適用紀律和行政處分,監察機關也可以根據《行政處分法》第二十七條沒收妳的非法收入,並相應調整妳享受的退休待遇。

4.為什麽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沒有時效期限?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公職人員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公職人員的特殊身份必然導致對他們的要求比法律更嚴格。不違法,不觸犯法律底線,不僅在公職人員任期內,而且在成為公職人員之前。這樣就可以時刻提醒想成為公職人員的人和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人不要違法。對於因違法犯罪行為未被發現而混入公職人員行列的,也可以在發現其缺失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及時啟動問責程序,給予其相應的政府處分或做出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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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陽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碩士,現任北京聞仲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發稿時),擅長職務犯罪、經濟、金融等重大復雜刑事案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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