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繼承公證需要多長時間?
至於繼承公證,只要前期手續齊備,馬上就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即可以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評審需要補充材料等。,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如果要提高公證效率,繼承公證的當事人必須準備和提交材料。以下材料可用: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保障卡及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戶口註銷證明;
4。房地產權屬證書和財產清單;
5。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果是第二法定繼承,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的,需提供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處表達意思外,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
二、遺囑繼承公證需要什麽?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1.死者的死亡證明。
2.死者留下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
4.親屬關系證明。壹般由死者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或由上述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通過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鄉(鎮)政府出具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對放棄繼承聲明進行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7.死者父母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第三,死亡沒有戶口的人,如何轉移財產?
自然人死亡後,財產權消失,繼承開始。有約定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所有權的轉移與被繼承人身份權的消滅不沖突。因此,無戶口死亡人員的財產轉移可以按照法定繼承方式進行,包括以下過程:
(壹)到死者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戶籍手續,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出口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壹種是遺囑繼承,另壹種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3、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遺囑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遺囑必須公證,其他形式的遺囑因其真實性無法確定暫不采納)。
(三)申請房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遺囑證明、遺贈接受公證證明(原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
(5)遺贈不同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需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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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