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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律師管理條例(2)

 第十六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公職律師工作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四章 公職律師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從事公職律師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權利;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律師協會會員權利;

 (三)參加律師職稱評定;

 (四)擔任公職律師期間履行公職律師義務、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經歷計入律師執業年限;

 (五)公職律師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的,在辭職、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公職律師後,可不經實習申請社會律師執業證;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接受所在單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

 (二)不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在律師事務所或其它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三)除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或參加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外,不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事務;

 (四)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務,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

 (五)繳納律師協會會費,會費繳納標準和會費減免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規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公職律師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公職律師是其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領導下開展業務活動,人事關系、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由本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加強對公職律師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將公職律師教育培訓納入社會律師的教育培訓範圍,對公職律師履行公職律師職責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壹條 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和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務,對於拒不參加教育培訓、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或拒絕辦理法律援助事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註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二十二條 公職律師應按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年度考核,未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職律師名義從事法律事務。公職律師連續兩個年度未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註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二十三條 公職律師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二十四條 公職律師應當服從所在單位行政管理,帶頭遵紀守法。公職律師因違法違紀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或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註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二十五條 公職律師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其公職律師工作證應予吊銷:

 (壹)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公職律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律師協會行業規則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分,並建議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職律師因崗位調整或工作調動不符合公職律師任職條件的,或不再繼續執業的,應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終止執業申請,並上繳公職律師工作證。不主動提出終止執業申請或不上繳公職律師工作證的,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公告註銷。

 第二十七條 公職律師工作調動到其他單位擬繼續執業,如仍符合公職律師任職條件的,應在調動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執業機構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填寫《律師工作證變更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交原件核對);

 (三)原所在單位出具的案件已辦結及卷宗材料已歸檔的證明;

 (四)原所在單位出具的品行鑒定;

 (五)申請人系新調入單位現職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證明;申請人屬聘用人員的,提交聘用合同復印件(交原件核對);

 (六)新調入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在本單位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及同意其申請公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七)原公職律師工作證;

 (八)近期二寸正裝免冠藍底正面彩色證件照二張。

 第六章 公職律師與社會律師的轉換

 第二十八條 公職律師連續任職滿三年以上,可以不經實習申請轉為社會執業律師,並向所在地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壹)律師執業登記表壹份,並按要求粘貼近期二寸正裝免冠藍底正面彩色證件照二張;

 (二)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辭職證明或退休證(屬聘用人員的提交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證明);

 (三)原公職律師工作證;

 (四)身份證復印件(交原件校對);

 (五)居住證復印件(戶口不在執業地者提交,交原件校對);

 (六)執業地市(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檔案托管證明;

 (七)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明有效期三個月);

 (八)無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退休人員不需提交);

 (九)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書。

 第二十九條 社會執業律師申請轉為公職律師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壹)《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職律師工作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交原件核對);

 (三)原社會律師執業證;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的證明(證明內容與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相同);

 (五)申請人個人保證書(保證書內容與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相同);

 (六)申請人近期二寸正裝免冠藍底正面彩色證件照二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律師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試行。試行之後,本辦法的規定與司法部新出臺的規定不壹致的,以司法部的規定為準。

律師執業申請書

 本人xxxx,xxxx年6月畢業於xx大學律師畢業,xxxx年12月參加全國統壹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xxxx年9月8日在xxxxxxxx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現實習期已滿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嚴格遵守《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等法律法規,在指導老師及本所同行的指導、幫助下,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學理論水平和律師實務能力,按照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與義務,做好律師各種業務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為維護國家的法治統壹和法制建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經過壹年的實習,本人對律師職業有了壹個新的認識,使我更加堅定自己的信念:繼續錘煉自己,爭取成為壹名合格稱職的執業律師。現本人已符合律師法規定的申請執業條件,特申請執業。

 請予以審核批準為盼。

 我承諾:本人符合法定執業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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