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福建省司法廳《公職律師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公職律師執業行為,加強公職律師管理,保障我省公職律師健康發展,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四發通〔2002〕8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職律師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現任職於縣(區)級以上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或者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經省司法廳批準執業,專門辦理政府或者同級部門法律事務的律師。
第三條公職律師不改變原人事、組織關系,由其所在單位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公職律師的資格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
(壹)為本級政府或部門的行政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
(二)根據本級政府或部門的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議和修改;
(三)受同級政府或部門委托,調查處理具體法律事務;
(四)代表同級政府或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五)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經所在單位同意,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應由同級政府或部門公職律師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申請公職律師執照的審查程序:
(壹)申請人通過所在單位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級司法廳。省級政府部門公職律師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司法廳。
(三)省司法廳收到申請材料後,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並頒發律師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執業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相關區、市司法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