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轉社會律師條件如下:
1、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或被原所除名,或合夥人退出後不在原所執業的。
2、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負責人、合夥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註銷前,該所負責人、合夥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
公職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轉為社會律師申請書;申請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執業的證明;
2、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外省市考取資格的,還需提供資格檔案),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已經辭職的證明;
3、人事檔案存放部門出具的存檔證明;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原公職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我國律師分為社會律師、軍隊律師以及正進行試點的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符合法律及相關規定的可從事法律工作,兼任公職律師,公職律師實際就是公務員,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
但是公職律師不能面向社會,也不能收取任何費用。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兼做執業律師,在司法局工作的可以做公職律師。公職律師要求必須是公務員,行政編制,公務員登記表。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分類,要求必須法律援助中心(屬司法局下屬事業單位)正式編制,在編人員(事業、行政不限)。
社會律師、公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證件有所不同,社會律師權利義務是律師法明確規定的。法律援助律師證件是“工作證”而非“執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