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條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本罪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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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條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本罪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保護親朋好友、牟取私利報復、貪財等,但動機不同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公安機關偵查的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犯罪事實有哪些?
(壹)是否存在犯罪行為;
(二)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關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能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的;
(八)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3.律師構成妨礙辯護人作證罪會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嗎?
律師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包括: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五)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只能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雖然我國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了辯護人的辯護權,但是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也需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都要在法庭上進行質證。辯護人提供的非法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