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怎樣算情節嚴重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怎樣算情節嚴重

以案釋法:

2010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賈某在洛川中學教學樓內,與該校高二(理)16班的學生王某發生爭執引起廝打,被告人吳某拉架時亦與王某發生撕打,後被同學拉開。當日下午,吳某、賈某聽同學講,王某和幾個人在校門外轉。吳、賈二人便商議準備防身工具,遂借來壹把T型鐵錘,並由賈某購買兩把刀子。當天21時50分許,晚自習後,王某將吳某叫到教室門口說:“咱們到校外打。”王某先走後,吳某從事先準備的工具中取出壹把刀子藏於袖中,與賈某同出校門。在校門外等候的王某撲向剛出校門的吳某揮拳便打,吳某隨即用攜帶的刀子朝王某的腹部刺了壹刀,王某繼續拳打吳某,吳某又用刀刺數下,先後***刺中四刀,後被同學拉開,吳某、賈某逃離現場。王某被送往醫院後經檢査已死亡。經鑒定,王某系他人用銳器刺擊致後側股動脈斷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0年4月17日吳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賈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0年12月6日,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吳某故意殺人壹案的指定辯護函後,指派屈律師承辦此案。屈律師承接案件後,通過認真查閱案卷材料,會見被告人吳某、賈某後發現,公訴機關對吳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且對吳某所具有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應予以認定。辯護人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壹、被告人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吳某對被害人王某的傷害,觸犯了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吳某並非有殺死受害人的故意,非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吳某多次供述和證人詢問筆錄均可證明。證據證明吳某帶刀的目的是在受害人方人多的情況下用於防身和嚇唬被害人的。被告人吳某壹出校門即遭受到受害人的打擊。吳某為了不使受害人繼續打他,才在光線昏暗、自己眼睛又近視的情況下,未做任何選擇胡亂捅了幾下,並沒有將被害人捅死的故意。因此,本案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吳某具有主動投案自首情節,法庭應予以認定。

被告人吳某當晚作案後,逃回其村子藏身於果園中,被其母親韓某和三媽張某尋找到,並經說服教育、規勸後,吳某同意自首,並由韓某、張某親自將吳某和賈某送到警察手中。這壹事實,有證人證言、詢問筆錄、被告人賈某的供述和偵查機關抓捕經過的材料均可認定。

相關法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的行為符合這壹法律規定,應認定為自首。

三、受害人在本案中具有壹定的過錯。

法庭已査清的事實足以證明受害人在本案中,自始至終均具有壹定的過錯。

2010年12月10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吳某是在受到被害人打擊中,在相互運動的狀態下,用刀刺擊被害人,致人死亡,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吳某有自首情節,被害人有過錯,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評析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從故意殺人到故意傷害,投案自首情節從未被認定到認定,辯護律師認真分析了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者之間的區別,結合案件相關的證據,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件的成功辦理給了壹個年輕人對未來無限的希望,同時也體現了壹個法援工作者的愛崗敬業精神和奉獻精神。

  • 上一篇:公司法務找哪家?
  • 下一篇:山西大同大學的幾個問題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