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李輝殺人搶劫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 。
2009年2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壹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出租車司機李輝殺死乘客秦某並且搶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李輝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且其曾因搶劫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到壹年又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殺人、搶劫犯罪,具有累犯這壹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嚴懲,故判處死刑並上報最高法院核準。 在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李輝委托謝通祥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其妻潘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可以作為對李輝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及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辯護意見,2009年11月3日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壹復7149634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1、不核準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壹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2、撤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8)黑刑壹終字第1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對李輝的死刑判決。 3、發回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重新審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以(2008)黑刑壹終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書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改判李輝死刑緩刑二年。李輝現在已經在監獄服刑。
二、
踢死警察 主犯被判死刑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黃立明、王松園及其朋友高振東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壹歌廳遇到於濤等人,溫珂得知黃、於曾結怨,欲毆打於濤被人勸下。此時恰好平房公安分局友協派出所民警馬某途經歌廳過道,馬某的腳被黃立明踩了壹下,馬某對黃立明說:“妳踩到我腳了。”黃立明不滿並對馬出言不遜,溫珂猛擊馬的頭面部,當即將馬打倒。溫、黃、王等人不斷猛踢馬某面部,之後揚長而去。馬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新華網哈爾濱2月24日電:2010年2月24日下午,哈爾濱市公安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哈爾濱民警馬樹明被毆致死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溫珂等六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經查,死者馬樹明是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協派出所民警。經屍檢,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認定其死亡原因為,頭面部多次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小腦扁桃體疝形成死亡。
案發後,黑龍江省公安廳將此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哈爾濱市公安局專案組連夜開展偵破工作,先後將涉案人員溫珂、黃立明、戴龍、肖雨生、羅貴龍、於濤等六人抓獲。
溫珂惡勢力團夥: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稱霸壹方
該案為我省“打黑辦”掛牌督辦案件。2010年2月1日,市公安局對溫珂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案件立案偵查。經工作,先後將溫珂、黃立明、肖雨生、嶽立東等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獲,破獲刑事案件5起。
警方查明,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爾濱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爾濱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壹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壹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兇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壹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當年9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壹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至4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經最高法院死刑復核後不核準死刑已經依法改判。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經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不予核準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20日,法院認定溫珂等5人是刑滿釋放人員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馬某毆打致死,還有其他犯罪,數罪並罰,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意見,於2013年8月2日下發了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復19600769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了溫珂故意殺人罪踢死警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2)黑刑三終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不核準溫珂的死刑。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網上搜索 溫珂踢死警察 或者 溫珂故意殺人 就可以看見許多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