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無罪承諾書壹
上訴人:王xx,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鄉xx村。
現羈押於xx縣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8)2008年7月23日(2008)28號關於故意傷害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壹案的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呼籲和乞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2.依法駁回附帶民事原告人王xx、王xx的賠償請求。
上訴原因
1.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因瑣事與他人打架,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致壹人重傷兩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是錯誤的。
上訴人沒有嗎?為了小事和別人打架?。
但是呢?其他?即王xx在飲酒過程中,無故向上訴人投擲壹杯酒。
這是極其侮辱性的挑釁。
對此,上訴人還是可以控制自己的。
采取積極措施避免,並未對其侮辱進行報復,與王xx?有人打架嗎?。
所有在場的人都可以證實。
更有甚者,王xx不顧他人勸阻,多次對上訴人實施暴力。
何況上訴人沒有?有武器嗎?證據表明。
王xx興盛過幾次?有武器嗎?侵害上訴人。
先用酒杯,再用酒瓶,再用桌椅。這些情節非常清楚。
上訴人是整個事件中被動挨打的對象。
沒有故意傷害?其他?。
但在王建偉的舉報材料中,對其惡性行為只字未提,故意隱瞞事情真相。
把自己偽裝成可憐的受害者。
這個人的道德水準和操守真的很值得懷疑。
作為檢察機關,肩負著國家賦予的明辨是非的神聖使命。
此時,我非但沒有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反而在如此明確的事實面前提出了與案件極不相符的上訴。瑣事?這個詞模糊了壹切。
使其事情的真相偏離是非觀念。
真的很痛。
事實上,在整個案件中,上訴人是最大的受害者。
第二,壹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沒有全面客觀地審查相關證人證言,草率作出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證言,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在向法庭提交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時,已經列出了應當通知出具證明的證人名單。
但據了解,相關證人尚未收到出庭通知。
因此,證人證據不能在法庭上被交叉質證。
但法院在案件受理和審理過程中,並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
在案件受理和兩次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律師及其家屬多次敦促證人出庭作證,以核實證言的真實性。
法院拒絕是不合理的。
但本案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有大量證人證言,對壹個需要確認的事實有多種說法,沖突較大,涉及上訴人有罪或無罪的關鍵事實情節。證人應當出庭而未出庭,未對證人進行復核。
而且法院單方面通過了幾個前後矛盾,前後矛盾,不能直接證明上訴人的說法?襲擊和傷人?證詞,通過推測和推斷來猜測發生了什麽和重要的受傷過程。
與國家《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相反:對所有案件量刑,應當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基本原則。
直到判決下達,法院才復核證人,確認其證言的真實性。
相反,證詞被斷章取義,上訴人被判處六年監禁。
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
法律的前提是什麽?法律不是不合理嗎?但在這種情況下,做出這樣不合理的判斷是不合理的。
我如何擔任上訴人?
因此,請求二審可以對案件中的證人證言進行復核,這是上訴人壹再強烈要求的,也是上訴人最基本的要求。
希望二審法院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根據法律,上訴人被宣告無罪。
第三,王xx左眼受傷是事實,但當時的實際情況是王xx、王xx兄弟在完全失去理智的情況下對上訴人進行攻擊,王兄弟年輕力壯,但上訴人已年過半百,根本沒有還手之力。
證人程誌輝可以證實。
庭審中,王xx不僅對自己眼部受傷情況不清楚,而且前後矛盾。
不排除王氏兄弟在襲擊上訴人時,不慎相互傷害,自殘的可能。
傷情鑒定書上的描述不能證實證人薛X所說的話?茶杯從上到下?傷口痕跡。
與原判決同時?王xx躲開了,拿酒杯對著王建偉的臉?同樣不壹致的,證詞和原審判決都是猜想和推論。
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它。
因此,上訴人打傷王xx眼睛的事實不能成立。
第四,關於民事賠償的判決,雖然原審判決考慮到了王xx和王xx的過錯。
實現?三個?
七個?責任的判斷。
但因為上訴人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應該無罪釋放。
所以原審附帶民事部分的賠償判決也是錯誤的。
原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是錯誤的。
上訴人不是犯罪者,而是真正的受害者。
王sxx的損傷不是上訴人的損傷所致。
上訴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故將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並駁回王xx、王xx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嚴肅性。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本訴狀已被上訴人修改)
上訴人:
20XX年8月8日
故意傷害罪無罪抗辯書2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謀,男,1980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所及住址:海陽市某地。
現羈押在海陽看守所。
上訴人對(20**)海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出上訴。*涉嫌故意傷害。
呼籲和乞求
(20**)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102號。*海事處罰開始時發現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查明本案事實,撤銷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對李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
1.上訴人沒有犯罪行為。本案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上訴人是無辜的。
本案涉及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較多,但壹審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是被害人陳述和偵查機關中證人B、證人C的證人證言。著重分析了以下三個直接證據:
(壹)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編造傷害事實、虛假供述,兩份訊問筆錄與隋的訊問筆錄存在重大矛盾和沖突。
(1)關於孫騎摩托車所帶工具的兩種說法不壹致。
第壹次詢問筆錄說:我拿了兩根木棍;第二次詢問筆錄說:拿著兩把鐵鍬和兩根木棍。
(2)關於孫被打的位置、次數、使用的工具存在嚴重的矛盾和沖突,且詢問筆錄中未涉及第壹次被孫打在土路上的表述,但第二次被孫打在土路上的表述。
原聲明具體摘錄如下,供對比分析:
第壹次面試,現場陳述?孫拿起我手裏的鏟子打在我的右臂小臂上,又打在我的左腰上,又把鏟柄打斷了。
孫打了我的左臉和右臉。
現場第二份訊問筆錄的陳述?孫拿著斷了的鏟柄(王打李時打斷的那把鏟),打了我左肋幾下;我當時手裏也拿著鏟子。孫手裏的破鏟柄被王的女兒拿走後,孫拿起我的鏟子就打我。孫用鏟子打了我的右側幾次。我怕孫打到我頭上,就用右臂擋了壹下。孫老是弄壞我的鏟柄?孫打斷了鏟柄後,把剩下的鏟柄扔給了東方。
孫開始扇我耳光,壹只手扇了我幾下,另壹只手扇了我幾下。
在第壹次詢問的筆錄中沒有孫在土路上打他的說法。
第二份訊問筆錄中關於土路的陳述?孫和王的女兒力壓隋北擊隋。孫見王摔倒,便拿了壹把上面有鏟頭的破鏟柄,又打我右臂。
(3)王關於擊打的表述中,擊打的位置是否矛盾?第壹份陳述說王用鐵鍬打左腰,第二份陳述說王用鐵鍬打脊柱;第壹份陳述不涉及鐵鍬的歸屬問題,第二份陳述強調王在田裏用孫帶來的鐵鍬打了他。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麽王自己的鏟子在哪裏呢?這種說法不符合生活常規。
第壹次面談筆錄中在現場的陳述?王看到孫過來,王就用鏟子打我的左腰。這時候,王手裏的鐵鍬斷了。
第二份審訊記錄裏的陳述?王某見孫和王某女兒過來,王某拿起孫帶來的鐵鍬就打我的脊椎,鐵鍬柄直接斷了。
第壹次詢問筆錄中關於土路的說法?王用鐵鍬打了我的左(原來是右,後來改成左)胳膊。
第二份訊問筆錄中關於土路的陳述?不知道王從哪裏拿了壹把完整的鐵鍬。當時我坐在我村的北面,面朝南。王拿起鐵鍬,砸向我的左側。我用左臂擋住王打我的頭。王打了我幾次。
(4)關於王的女兒被打壹事,發生了嚴重的沖突:第壹次陳述說?撿起來?,第二個聲明說?拿著?破損的鏟柄;第壹份陳述稱王的女兒拿走了王打她的鐵鍬柄,第二份陳述稱王的女兒拿走了孫用鐵鍬打她的鐵鍬柄。
第壹次面談筆錄中關於現場的陳述?孫打我時,王的女兒拿起王打我時打斷的鐵鍬,在我背上、背上打了兩下。
第二份審訊記錄裏的陳述?王的女兒拿著孫手裏的破鐵鍬打我的頭和肩膀。
(5)李逃離現場的陳述嚴重矛盾:第壹份陳述說?跑?孫騎摩托車追趕;第二份聲明說?去嗎?孫沒有追。
2.李的兩份訊問筆錄與隋的訊問筆錄存在矛盾和沖突;鄒說他沒有看到孫侵犯李。
(1)關於隋到達現場的時間。
根據李的第壹次陳述,隋在逃離現場時首先到達現場,並被毆打,坐在村民的北面。
根據李的第二份陳述,隋在田間被毆打時首先到達現場。
隋的陳述:我走到我家北面的時候,看到我老婆躺在我家北面,旁邊有人。
(2)關於李是否在土路上被打的陳述。
當李第壹次說他在壹條土路上。王用鏟子打了我的左臂?這次並沒有指稱孫在土路上被打。
李第二次陳述時,王拿起鐵鍬,打在我身體的左側。我用左臂擋著頭,怕王打我,王打了我好幾次。
?孫還拿著壹個破的鏟柄,上面有個鏟頭,又打我右臂?。
鄒說?我打我老婆李的時候沒看見。我去了之後孫有沒有打我?。
(3)隋挨打的時間
根據李的第壹和第二份陳述,王的女兒和在土路上將隋打倒在地。
按照隋的說法,在土路上,只有孫壹個人按了幾下,王的女兒沒有參與。
(4)隋回家拿手機鬧時間。
根據李的兩次陳述,隋報警後在土路上被孫毆打。
根據隋的陳述,他在向警方報案前在土路上被孫毆打。
3.受害人的陳述和證人A的證詞之間有矛盾和沖突..
證人a說。然後孫拿起李拿的鐵鍬,猛砸向李的右臂,壹直打斷李的鐵鍬柄?,而李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上寫著?孫還拿著壹個破的鏟柄,上面有個鏟頭,又打我右臂?矛盾。
綜上,被害人是本案的證人。如果上訴人確實犯了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對犯罪過程的兩次陳述應該是穩定壹致的。但是,他的審訊記錄顯示了重大的矛盾和沖突,無序和不合理!據此,受害人的陳述是真實的,無法確認哪個陳述是真實的。而且其陳述與證人隋和A的陳述相沖突!顯然,被害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陳述,在本案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證人乙的證人證言。
1.關於證人與被害人存在親屬關系的事實,辯護人向壹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將案件退回公訴機關補充調查核實,壹審法院不予準許。
無奈,上訴人親屬到村委會開具證明,證明證人B與被害人是姐弟二人。上述證明提交給了壹審法院,壹審法院沒有回應他們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
因此,上訴人將上述村委會證明提交二審法院,用於證人B聲稱證人B與被害人不存在親屬關系的謊言,以揭露證人B與被害人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事實。
在此,為了節省筆墨,證人B的辨認筆錄和證言中有關親屬關系的表述或稱謂,我就不反駁了。
2.b與受害人有密切接觸。他認識王,以前也給王幹過農活。因此,他指認王是合理的。
3.這位目擊者說,當他聽到北方有幾聲響動時,他很想看看發生了什麽事。如果證詞屬實,那麽證人應該也必須位於事發地點南側的土路上,但事實是,土路還沒有通車!
在此基礎上,目擊者當時開拖拉機的是哪條路?事發地點南側的土路是壹條斷頭路。如果證人在這條路上開拖拉機,證人把拖拉機調頭開到哪裏?
上訴人有證據證明,案件發生時,在警察到達現場之前,沒有拖拉機或種植花生的拖拉機經過本案南側的土路。
4.土路距離事發第壹現場近20多米。該證人詳細敘述了案發時壹老壹少用鐵鍬毆打隋的妻子(被害人李)的經過。他們為什麽不能指認上訴人?
5.證人第壹次陳述,用鐵鍬打李的那個年輕人是裸體的。第二份聲明為什麽說那個年輕人那天穿了壹件灰色的襯衫?事情發生在陽歷四月,當時天氣還很冷。早上8點,小夥子為什麽要赤裸上身?
6.證人對打鬥過程的陳述帶有主觀推斷。我記得應該是隋老婆的右臂吧?、?不行,壹個人怎麽打三個人?。
7.如果案發時證人確實在場,為什麽他看到壹個老人和壹個年輕人用手臂毆打李,而不是上前制止打鬥並報警?為什麽?我壹看到這要把老太太打死,就繼續找工作,因為場面受不了?看到至親在現場被打,為什麽不停止打鬥,停下來報警?
8.如果案發時證人在場,即使沒有幫助被害人,為什麽不通知同樣在土路南邊幹農活的隋?
此外,本案的偵查卷宗中有案發當天在某村種植花生B的證人證言。雖然該匿名證言在壹審裁判文書中沒有作為證據之壹,但該匿名證人稱,案發當天他曾打電話給證人B種花生,並壹直在等證人B開拖拉機給他種花生。沒等證人B,匿名證人給隋打電話說種花生的事。
據此,核實匿名證人與證人B在案發當天的電話記錄,以及匿名證人與隋的電話記錄就顯得非常重要。
對此,辯護人在壹審時提出了申請,但壹審法院不予置評!可以推斷,證人B是在匿名證人的邀請下提供勞務來賺取勞務費的,所以他太傻了,在到處都沒有勞務邀請人的情況下沒有打電話問對方勞務在哪裏,以至於找不到之後甚至開著拖拉機到處找工作!匿名證人曾打電話給證人B種花生,可他傻傻地等著,沒有打電話問B作為勞務提供者在哪裏,以至於坐到了農忙季節!既然匿名證人可以和隋通電話,為什麽不問問他,證人B,李的壹個親戚,能不能來給他種花生?
匿名證人證言與證人B的證言高度相關,是否真實是證人B證言的試金石。壹審法院為什麽不在裁判文書中列明,隨意選擇?請二審法院核實。
由上可見,證人B不僅與被害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其證言也不符合生活常識,客觀真實,是與被害人惡意串通、虛假捏造的假證,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3)證人丙的證言。
該證言存在以下問題和矛盾,不客觀、不真實,不應采信:
1.證人用推測性的語言推測上訴人帶來的工具,即?孫的摩托車帶走了壹把鏟子和壹些棍子。。
2.證人詳細敘述了案發時上訴人在李身上打了兩處,但在現場沒有看到隋,也沒有註意隋何時到達現場。
這與隋說上訴人在土路上撞了他,證人沒有聽到隋在土路上對孫喊叫相矛盾。
3.證人說她沒有看到王的女兒毆打李,這與李的陳述相矛盾。
4.目擊者證詞?然後孫拿起李拿的鐵鍬,猛砸向李的右臂,壹直打斷李的鐵鍬柄?,而李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上寫著?孫還拿著壹個破的鏟柄,上面有個鏟頭,又打我右臂?矛盾。
(4)本案中,壹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故意傷害罪的直接證據為被害人陳述、證人B、證人C的證言,但壹審法院拒絕遵從辯護人要求所有涉案證人出庭質證的法定請求,以保護匿名證人安全為由,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即?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導致案件事實不清,上訴人被刑事誣告,被人身拘留。
在此,上訴人提出以下要求,懇請二審法院予以認可:
1.在采取相關證人保護措施的前提下,所有涉案證人出庭質證!
2.要求公訴機關收集並向法庭提交本案所涉事件發生當日及至今,證人乙、花生證人與穗某之間的全部通話記錄。
綜上,本案壹審法院采信的被害人陳述、證人乙證言、證人丙證言均不符合客觀事實,是惡意串通、捏造、栽贓、陷害的產物,依法應予排除。
本案壹審裁判文書中列舉的其他間接證據,不再壹壹分析反駁,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上訴人沒有犯故意傷害罪,本案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犯罪。
真金不怕火煉。在國家法治日益進步的今天,相信人民法院能夠查清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無罪!
二、上訴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對受害人人身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被告人犯罪行為輕微,懇請人民法院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予以定罪,但判處緩刑。
我在此傳達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