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律師費,視當事人所在地區而定,由於地區差異和全國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律師費不同。還要考慮律師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等。(二)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1)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花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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