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故意傷害的抗辯詞

故意傷害的抗辯詞

答辯狀應當包括案件當事人及委托律師的真實身份信息、故意傷害案件全過程、辯護理由、辯護時間等內容。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刑罰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這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行為,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來說,本法條文中帶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字樣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法各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 上一篇:公司給我發了辭退通知書,我不同意辭退理由,我要簽收嗎?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的解釋焦點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