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公訴人:在劉涉嫌故意傷害壹案中,重慶誌豪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劉近親屬的委托,擔任劉的辯護人。經剛才法庭調查,結合全案證據材料,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采納:辯護人對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僅對量刑部分提出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懇請法院給予劉某最高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第壹,辯護人同意公訴機關關於劉有自首情節的意見。二、劉還具有其他從輕處罰情節,1。本案的發生,不同於社會上的故意傷害惡性案件。劉某對劉某的傷害系鄰裏糾紛處理不當所致。劉某在雙方發生激烈爭吵的情況下選擇報警,劉某在對方先攻擊自己,多人圍住後才用工具傷人。這些情況表明,劉的主觀惡性比其他人更為惡毒。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工作座談會紀要》在處理因民事糾紛、鄰裏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時,應當區分惡性刑事案件,以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目的辦理案件。對於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可以考慮從輕處罰。2.劉某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如實供述了案情。此外,劉多次委托律師讓家屬代其向被害人道歉,希望取得其諒解。目前,劉某已向被害人劉某支付賠償金1.2萬元,被害人劉某向劉某支付諒解並出具書面諒解書。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對劉燦予以從輕處罰。3.本案中,被害人壹方存在壹定過錯,被害人劉提前支付了工程款,且拖欠時間較長。劉某及其父母來被害人家找被害人協商解決此事時,被害人的兒子劉某某邀請朋友過來,明顯帶有聚眾鬥毆的意圖。而且是劉的第壹手,劉在很多人圍著的情況下還手。所以被害人對自己殺人的後果有壹定的過錯。4.劉是初犯。他平時的表現就是遵紀守法,做壹個好公民,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沒有不良嗜好,從不做違法的事情。這種行為發生的很突然,這是他自己也沒有想到的。事後,劉也非常後悔。他覺得自己不夠冷靜,缺乏思考。他必須以此為教訓,決不再犯同樣的錯誤。綜上,辯護人認為,劉的犯罪是有因的,是壹種不理智的沖動。辯護人懇請法庭充分考慮其自首、認罪、悔罪的態度,結合其壹貫表現,給予其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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