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檢察院審查案件事實。經審查,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向公安部門發出不逮捕通知書,公安部門接到不逮捕通知書後釋放該人;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向公安部門發出“逮捕證”,公安部門隨後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3.公安部門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先羈押在看守所,檢察院擇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刑事法庭經開庭審理、法庭調查、證據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後,由審判長宣布。
5.被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的,壹審判決生效,被告人移送監獄服刑;被告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無罪的,當庭釋放;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準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被告被轉移到監獄服刑。
7.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要求民事賠償的,可以刑事立案,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將壹並審理。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如何衡量?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因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壹人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人員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的,基準刑可以增加2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事矛盾激化引起的;
(2)犯罪是由於被害人的過錯或者因矛盾激化而導致的犯罪行為;
(三)犯罪後積極解救被害人的。
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有什麽區別?
所謂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所謂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果。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雖然在行為結果、犯罪主體、犯罪形式上相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侵權對象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權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損害自己的健康壹般不被認為是犯罪。所謂侵犯他人健康,就是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或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但只有對他人造成暫時的身體痛苦、人身侮辱或精神刺激,才不能認定為侵犯他人健康。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2、犯罪目的不同。
在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損害他人健康,而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被害人死亡屬於過失;在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中,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殺人未遂是壹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不是因為行為人主觀故意改變了內容而發生的,而是因為被害人不是因為犯罪人意誌以外的某種原因而死亡的。
因此,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區別,不能單純以行為結果為依據。如果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雖然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
3.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不同的
故意傷害未遂不構成犯罪;且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故意傷害罪如何立案,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流程來確定。壹般情況下,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轉為自訴案件。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