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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永忠的學術觀點

1、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律師閱卷權受到的影響,顧永忠教授於1999年撰文提出律師依法有權到檢察機關閱卷,以保障辯護律師充分履行辯護職能。

2、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引入對抗制因素及我國證人出庭率極低的現狀,顧永忠教授於1999年撰文主張所有證人都出庭作證既不可能也無必要,我國應當建立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3、圍繞司法公正的涵義問題,顧永忠教授分別於2001年、2002年撰文指出個案之間的相互比較與協調是刑事司法實體公正的重要方面,刑事審判活動應當高度重視這壹問題。

4、2004年,針對理論上和實踐中、立法上和司法中圍繞刑事辯護特別是審前程序中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顧永忠教授撰文指出,辯護權從根本上說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辯護不僅指實體辯護,還包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故指出“從審判中的辯護走向偵查中的辯護”。同年,顧永忠教授還承擔了全國社科基金項目:刑事辯護的國際標準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研究,成果刊於《刑事法評論》,2005年第16卷。

5、2005年,針對我國刑事偵查活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顧永忠教授通過積極組織並參與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的試驗活動,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亟需在壹定範圍內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

6、結合從事刑事辯護律師實務的經歷,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聯合國有關刑事司法準則,顧永忠教授於2006年對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現狀進行了全面分析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系統思考和主張,其中包括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7、繼2005年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與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同合作在該三個基層公安機關進行“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試驗)項目”之後,2006年7—8月間.課題組分成四個組先後到浙江、黑龍江、安徽、新疆等四省區進行了“偵查訊問程序改革”調研活動,成果分為上、下兩部分分別刊載於《中國律師》2007年第四期和第五期。此外,顧永忠教授還承擔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委托的“檢察人員二審出庭問題研究”重大項目,其研究成果分別載於《檢察日報》(2008年4月28日)和《中國司法》(2008年第十期)。

8、2007年,顧永忠教授對構建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分別從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與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關系、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義以及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等多個角度進行了邏輯嚴密的剖析。認為我國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勢在必行。

9、2008年6月1日,新律師法開始正式實施,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逐漸顯現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顧永忠教授首先從辯護律師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社會責任談起,繼而引申至我國辯護制度迫切需要改革與再完善,重點是要加強審前程序中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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