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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東京審判》的梅汝璈

東京審判中主要演員所扮演的真實人物部分角色:

梅汝璈 (由香港演員劉松仁飾演)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法官。

42歲。戴眼鏡,稍黑,俊朗。

出生於江西省南昌縣。12歲考取北京清華學校,與向哲浚是師兄弟。1924年留學美國,以最優等生的成績畢業於斯坦福大學,獲文科學士學位。

24歲時獲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離美後廣泛遊歷歐洲各國及蘇聯。回國後在山西大學、南開大學、中央政治學校任教,講授英美法,並先後擔任國民政府立法院委員、立法院外交委員會主席。在當時的中國司法界名聲赫赫。

知識分子氣質,學識淵博。深愛祖國,堅持維護國家尊嚴,依法嚴懲日本戰犯,愛國之心火熱而處事冷峻自持。說話鏗鏘有力,有理有據,富於民族正義感,時常有冷幽默。

在東京國際大審判的很多關鍵時刻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對戰犯量刑階段堅持嚴懲戰犯,在多數法官主張輕判的情況下,頂住巨大壓力,運用智慧,最終促成了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的最終公正判決。作為中國法官負責了判決書中"日本對華侵略"部分的起草工作。

向哲浚(由香港演員曾江飾演)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檢察官。

52歲。個子不高,稍胖。

生於湖南寧鄉,1911年考入清華學校,6年後被選送美國留學。耶魯大學畢業後,轉讀喬治o華盛頓大學法科。回國後從事司法教學和法院工作。曾擔任上海第壹特區法院首席檢察官,後被任命為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使命感強,敢於承擔責任。帶領中國檢察組負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檢察工作的中國部分。

倪征燠(由英達飾演)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國檢察官顧問組組長。

40歲。三七分頭,圓圓臉,稍胖。

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畢業後考入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後曾在司法行政部與向哲浚成為同事。他們先後調往上海第壹特區法院,向是首席檢察官,倪是法官。抗戰勝利前夕,倪受政府派遣去美國和歐洲考察英美各國的司法制度。壹年後歸來,適逢向哲浚點名要他前往東京增援。

1946年深秋到1947年1月間在國內收集證據。在被告個人辯護階段登場盤問和反駁土肥原賢二與阪原征四郎。在此次審判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業務純熟,在法庭上鎮定自若,盤詰被告有理有據,講究技巧,展現了中國檢察官的風采。

衛勃(美國演員Daniel Albert Ziskie)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長。

澳大利亞人。身材很高(1米8以上),較胖,59歲。

畢業於天主教會小學及昆士蘭大學。原本是澳大利亞昆士蘭省高等法院院長,到東京履任時剛剛升職,擔任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大法官。

1942年被封為爵士。1943年曾被任命為澳大利亞日軍罪行調查委員會主席。

西方社會的標準執業法官。循規蹈矩,剛正不阿,精力過人,工作勤奮。外表壹副英國紳士的風度,骨子裏還保持著澳大利亞人的粗獷性格。

庭下他給人的印象是為人誠摯、從容和氣,少語,但實際上胸有成竹,壹旦開口,,往往話語中肯,態度公正,是壹個文質彬彬的君子型人物。

在法庭上,衛勃有時發言語調平穩柔和,有時則非常坦白、直率,不免粗暴急躁,因此常常引起壹些小的沖突。此外他在法庭上不好獨斷,作決定常與其他法官商量。頗具幽默感。

剛到東京時希望與西方法律界同事緊密合作,但逐漸為中國法官梅如璈的人格魅力所打動,最終在梅的堅持下同意在法庭上將中國法官的座次靠前。曾試圖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追究天皇的罪責,但迫於美方政治壓力最終放棄。

衛勃主持了遠東國際大審判,並為審判定下了基本公正客觀的基調。遠東國際大審判最終基本體現了公正和理性,衛勃功不可沒。

季南(由美國演員John Henry Cox飾演)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兼盟軍總部國際檢察局局長。

美國人。年齡60歲左右。身高在1米8左右。較胖,紅鼻子紅臉,粗眉毛。

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1914年在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做職業律師,第壹次世界大戰時加入美國陸軍前往歐洲戰場,戰後出任俄亥俄州立檢察官、美國司法部刑事局局長。辦理刑事案件以幹練著稱。與政界交往頗深,曾得原總統羅斯福的信賴,與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私人關系也很深。

性格外向,好交遊。場面上往往談笑風生,周旋自如,慷慨大方,但實際上知道何時避重就輕,必要時可以玩弄壹些"詭計",有些政客作風。

剛到東京便宣布要用自己的工作經驗制服日本戰犯。在法庭上能言善辯,提問尖銳,經驗老到。有時喜好長篇發言,用大文章,引用"名人名言"(羅斯福等),因傲氣自負脾氣有時不免暴躁。

季南強勢推動了國際檢察局對戰犯的審訊和證據搜集工作。因其強悍、雷厲風行和高壓態度而贏得了綽號--"魔鬼檢察官"。

印度法官巴爾

58歲。平頭,較黑。

出生於印度孟加拉省的壹個小村莊。三歲喪父,幼年的教育完全依靠慈善施舍,母親替人工作,以維持家庭生活。依靠政府獎學金畢業於加爾各答大學,獲得數學碩士學位。1920年獲得加爾各答大學的法學碩士學位。1924年獲得該校法學博士學位。其間擔任當地律師工會的辯護士。1940年任加爾各達高等法院法官。

從庭審壹開始就認為國家犯罪不應該追究個人責任,因此主張全體被告無罪,認為"世人需以寬宏、諒解、慈悲為懷,不應該用正義的名義來實施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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