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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未成年人有組織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律主觀性: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要點解讀1。嚴格限制逮捕的適用:嚴格限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2.訊問聽證: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註1。在審查逮捕階段,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2.審查起訴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3.不開庭二審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4.復核死刑,應當訊問被告人,並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5.對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6 .調查結束前,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其意見。3.適當成年制度: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需要註意的是,“應通知”並不代表“應到場”。如果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有* * *,也可以通知適當成年人到場。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4.女性比較特殊: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5.補充陳述: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法院應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要添加聲明。需要註意的是,語句只能補充,不能替代。6.非公開審判:審判時所有年齡在65-438+0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將不對公眾開放,但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可以出席。他們出席的目的是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而不違反非公開審判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強制措施的使用。嚴禁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審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對於殺人、重傷、搶劫、放火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累犯、慣犯、主犯、未成年被告人,不足以預防社會危險的。確需逮捕的,應當提請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

拘留、逮捕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拘留地點告知其父母、監護人或者其所在學校、單位。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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