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按照有關規定,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壹、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其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二、被告人是成年人,其違法所得都由自己揮霍,無法追繳的應責令本人退賠,其家屬沒有代為退賠的義務。被告人在家庭***同財產中有其個人應有部分的,只能在其個人應有的部分範圍內,責令被告人退賠。
三、如果被告人有壹部分違法所得用於家庭生活,對這部分,被告人和家屬均有退賠義務。
四、如果被告人無退賠能力,其家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並征得被告人同意,自願代被告人退賠,法院可考慮具體情況,應予允許,並視為被告人主動退賠的。
五、於以上四種情況,已作了退賠的,均可視為被告人退贓較好,可依法適當從寬處罰。
六、如果被告人的罪行應當判處死刑,並必須執行,屬於以上第壹,二、三種情況的,法院可以接受退賠的款項;屬於以上第四種情況的,其親屬自願代為退賠的款項,法院不應接收。
擴展資料:
案例:
楊某因涉嫌壹起詐騙案被刑事拘留,為盡早脫身,他不惜給辦案民警陳某送手機、錢和金戒指等財物,但楊某仍被刑事拘留。不甘心錢“打了水漂”,看守所內的楊某向管教民警舉報了自己曾給辦案民警送錢壹事。日前,辦案民警陳某因犯受賄罪被豐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事發
在押嫌犯舉報辦案人
2013年11月22日,此前曾以能幫人辦戶口為名斂財的楊某,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不久後,楊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去年1月13日,身在看守所內的楊某向自己的管教民警反映,稱辦理自己案件的民警陳某在辦案期間曾收受其財物。
管教民警將此事向上級進行反映,上級紀委隨即對此展開調查。去年1月14日,陳某在派出所領導的陪同下向紀委說明了事情經過,承認確實曾拿錢、拿物。
陳某被處以禁閉審查。1月22日,在掌握確鑿證據後,豐臺區檢察院反貪局以涉嫌受賄罪對陳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揭發
辦案人主動要財物
楊某檢舉稱,他被帶到派出所的當晚,身為辦案民警的陳某找他要10條煙。楊某趕緊讓妻子給送來,但第二天陳某說煙不好,讓他重新買並向楊某索要購物卡。
楊某不敢耽誤,又讓妻子送來三張***計9000元的購物卡。此後,陳某還稱楊某的“手機和戒指不錯”,楊某立即識趣地把這兩樣東西交給陳某,讓其“留著用”。
不僅如此,當天晚上,陳某又拿著楊某的信用卡問其“能用嗎”,楊某便把自己信用卡的密碼告訴了陳某。12月11日,楊某兒子的手機上收到好幾條父親信用卡的消費信息,顯示該信用卡在某高檔餐廳消費了9000多元。
因為知道父親當時已在看守所內,其子便打電話將信用卡掛失。
辯解
承認受賄否認索賄
去年1月11日,家人去派出所拿回楊某的東西,發現少了壹個戒指、壹個手機和壹張信用卡,陳某承認曾用該卡給楊某買了500元的生活用品,該卡已丟失,但未提及其他物品的去向。
陳某到案後承認楊某的手機和戒指在他手裏,手機由他使用,戒指則放在自己的抽屜裏,但他否認曾主動向楊某索要。
陳某稱,楊某被抓後,他受警長交代辦理此案,並收了楊某托人送來的八條香煙和9000元的購物卡。此後,楊某又先後把手機、戒指和信用卡交給他,讓他“拿著”。
而按照派出所的相關規定,涉案物品應辦理扣押手續,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應當發還當事人。案發後經鑒定,涉案的金戒指價值4309元,手機價值2870元。
判決
退繳贓款被判緩刑
庭審時,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律師以陳某具有自首情節和初犯,以及陳某單位應承擔壹定責任為由,建議法庭對陳某減輕處罰。案件審理期間,陳某的家人代其退還了全部贓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他人財物***計25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經查,陳某還具有索賄情節,應予從重處罰。但鑒於陳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主動退繳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最終,豐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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