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審查起訴、審理期間,辯護律師書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辯護律師申請調取的據材料已收集並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應當及時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經審查決定不予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辦案機關收集了但不提交的有利證據,律師書面申請調取的,檢察院、法院“應當”審查。A 項正確。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向相對方提供的證人收集材料的,應當申請經法院、檢察院許可,檢察院、法院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要在“七日內”。B 項錯誤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書面對書面,口頭對口頭。書面申請應當書面回復;口頭申請,可以口頭答復。C 項錯誤。辯護律師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的,監獄和其他監管機關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並提供合適的場所和便利。正在服刑的罪犯屬於辯護律師所懲辦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律師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證據,原則上不需要許可,監管機關應當及時安排。如果該罪犯屬於對方陣營,則應當經法院、檢察院許可。D 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