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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處罰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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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解讀傳銷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行為,介紹、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行為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足夠的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會員資格,並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直接或間接作為獎勵或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的有30多人,層級在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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