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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盜竊案

被告馬。因涉嫌盜竊罪,201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3日被刑事拘留,10年10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深圳寶安區看守所。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圳市檢察院訴* * * * * * * *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委托代理檢察官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1,2011年9月淩晨3時許,被告人馬來到福永街道白石下西區恒祥4號被害人何某麗身後的廚房窗口,用路邊撿來的壹根木棍撬開窗戶上的防盜網,然後推開窗戶,從窗口爬進煙草賓館。盜得茅臺酒8瓶(無法出價)、普洱茶兩塊餅、各種香煙165包(價值2480元)、被害人手提袋內二代身份證壹張及60余元。之後退回茅臺酒7瓶、普洱茶2餅、不同種類香煙165包。

2、2011 9月22日淩晨2時許,被告人馬來到福永街道龍翔北路被害人宋某化妝品店後門,用事先準備好的螺絲刀撬開店後木門,從後門進入店內,將櫃臺上不同種類的化妝品42件、收銀臺臺式電腦主機壹臺、電腦顯示器壹臺(價值65438。

3、2011 9月22日淩晨4時許,被告人馬來到福永白石廈裕華花園西22棟壹樓被害人馮的電器店門口,用手將卷閘門向上提起離地約50厘米的高度,從卷閘門下的縫隙鉆進店內,將壹臺戴爾筆記本電腦(價值318)放在辦公桌上。

4、2011 9月22日10左右,被告人馬路過福永白石下永安坊6巷被害人王某軍的店門口時,發現店門口左側的啤酒箱上有壹個黑色挎包,於是被告人馬趁店主不註意,進入店內將啤酒箱內的黑色挎包偷走。包內裝有600余元現金、520元美金、壹部黑色金立A5手機及螺絲刀、扳手和老虎鉗。

9月22日,公安機關接警後,通過調取監控錄像確認馬某有作案嫌疑,並在寶安區福永區白石下巷15弄某公寓508室將其抓獲,繳獲各類化妝品42件、茅臺酒7瓶、普洱茶2塊、各類香煙165包、黑色金立手機1部、黑色戴爾筆記本電腦1臺等。經鑒定,扣押的贓物價值人民幣19415.00元。

被告人馬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何某麗、宋、馮、王某軍在庭審中的陳述,證人平的證言,物證,抓獲過程、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書證證實。,這足以得到證實。

我們認為,被告人馬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罪。公訴人指控他有罪。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且大部分贓物已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多次被盜,量刑時應予以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壹個月內執行。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2011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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