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公訴意見?
公訴意見書在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的基礎上,全面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確認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分析了犯罪行為的性質、後果和對社會的危害,闡明了為什麽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進行補充說明,進壹步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和法律。
公訴意見範文
被告人:馬、鄭延康、樊少聰、。
案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訴號:邢刑事訴訟法第[20xx]33
審判長和審判員:
在今天開庭審理的被告人馬、鄭延康、範少聰、危害公共安全壹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我受本院檢察長指派,以國家檢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審判長、法官、公訴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了質詢和提問。被告人馬、鄭延康、樊少聰、對其參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向法庭作了供述。在出庭作證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壹系列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和物證。以上證據均經被告人當庭質證,充分證明被告人馬、鄭延康、樊少聰、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足以認定。下面,公訴人就被告人馬、鄭延康、樊少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犯罪的根本原因、對社會的危害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出如下公訴意見:
1.《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馬、鄭延康、樊少聰、為非法謀取他人財物,相互勾結,事先有計劃,分工明確。馬、鄭延康夥同樊少聰、,於2012年4月7日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他人財物,危害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客觀上,這種犯罪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公眾的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最重要的特征在於受侵害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行為人在侵害開始時沒有指定特定的人和事,而是指向了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行為人的本意是侵害特定的人和事,但由於行為本身的高度危險性,在危及特定對象的同時,隨時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本案中,四被告人雖然事先選定了特定的被害人及其駕駛的車輛作為侵害對象,但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由於案件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車輛較多,車速較快,這種制造虛假交通事故的行為隨時可能危及除選定對象以外的其他大部分車輛,造成追尾或其他車毀人亡等不可預見的嚴重後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公眾的安全。
第三,被告人主觀上有明知故犯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後果有哪些?知道嗎?理解。就本案而言,被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虛假交通事故,對所選車輛上的人身、財產損失必須事先有明確的認識,屬於直接故意;同時,按照普通人的認知水平,被告也應當能夠清楚地認識到這種在高速公路上的行為極易對選定目標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但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
4.這壹罪行非常危險。
眾所周知,交通事故對社會的危害相當大,每年都會造成相當數量的死亡,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因此,本案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不亞於刑法中已列明的其他四種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同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壹般都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危害後果的發生概率很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其他危險的方法?。
動詞 (verb的縮寫)被告人馬、鄭延康、樊少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由及量刑意見。
被告人馬、鄭延康、樊少聰、於2012、17年4月* * *相互勾結,共同犯罪。除了四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是幸運之外,也與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自私狹隘的本性密不可分。俗話說的好?君子以正當的方式賺錢。?
四被告人,妳們想得到財物,不是通過勞動、兼職等正常渠道,而是通過制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他人財物,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妳怎麽能忍受?而且* * *共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比普通刑事犯罪更為嚴重。
我國刑法三大原則之壹是罪刑相適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依法對被告人判處相應的刑罰。我們認為,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被告人馬、鄭延康、樊少聰、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在* * *、馬、、樊少聰的共同犯罪中,均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分別判處被告人樊少聰、王立強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需要,也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要求。
以上意見建議合議庭充分考慮。
檢察官:王艷麗和天蠶土豆。
兩千xx年六月十日
公訴意見
被告:陳麗峰
案由:故意殺人
起訴號:白建刑事訴訟[20xx]1201
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
今天,撫松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向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麗峰故意殺人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4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規定,受我院檢察長指派,以國家檢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麗峰,並宣讀和出示了大量書證和證人證言。雖然被告人陳麗峰在壹些環節上避重就輕,推卸責任,但大量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陳麗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為更好地履行公訴人的職責,明確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提出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充分考慮並采納。
壹、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
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陳麗峰進行了全面訊問。雖然陳麗峰當庭翻供,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偵查筆錄、物證、書證等證據來證明此案。
被告人陳麗峰第壹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否認王鎮的家人是他殺的,但他未能通過公安機關委托的測謊生理心理實驗,這說明他的第壹次無罪陳述不真實,不能采信。被告人聲稱其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供述是刑訊逼供作出的虛假陳述。但從公安機關提供的看守所體檢報告可以看出,被告人陳麗峰進出看守所前後身體各項指標均正常,身體無明顯傷痕。可以看出,他身體健康,沒有遭受毆打和刑訊逼供。因此,他所謂的刑訊逼供行為不能成立。被告人也在第三次向檢方的供述中承認了殺人的事實,所以檢察官認為不能排除被告人的供述為非法證據。
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附近找到的那把尖刀上有陳麗峰的指紋,證人劉江寧出庭作證稱,陳麗峰8點至10時拿著這把刀在自己的飯店裏吃喝,情緒很不正常,10時離開。盡管陳麗峰辯稱,他吃完飯後直接回家睡覺,但沒有證據證明這壹點,也無法對他丟失尖刀的原因做出合理而令人信服的解釋。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發現的鞋印經鑒定與陳麗峰的體貌特征壹致,從燈開關上提取的指紋與尖刀上提取的指紋經專家鑒定,其吻合度達到行業標準,足以確認現場痕跡為陳麗峰所留,證明陳麗峰將這把尖刀帶到了案發現場。上述行為結合本案證據表明,被告人陳麗峰所作的辯解既缺乏邏輯依據,也缺乏證據支持,依法請求合議庭予以駁回。
根據白山市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害人的屍檢病理報告,王鎮壹家三口均被同壹把尖刀刺死。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經當庭質證,均具備相互證明的能力,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麗峰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陳麗峰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麗峰因被害人王鎮欠其5萬元,與王鎮發生矛盾,因討債未果心生怨恨。於是他於2012年5月30日晚持刀前往王鎮家,殺死手無寸鐵的王鎮壹家三口。
被告人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具有必要的構成要件;他實施犯罪行為時,沒有違法的理由加以制止,所以他的行為是違法的;他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證據顯示其具有明顯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故在本案中責任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陳麗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被告人陳麗峰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予嚴懲。
世界各國的法律,包括中國的法律,無壹例外都把生命作為壹切價值的源泉,既體現了對生命本身的關懷,也充分表達了對人權的尊重。在我國,任何人都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故意殺人罪壹直是我國刑法和司法實踐關註的焦點。被告陳麗峰無視國家法律和他人生命。在與王鎮發生言語和肢體沖突後,當晚他不僅親手殺死了王鎮,還為了讓他閉嘴,殘忍殺害了王鎮手無寸鐵、完全無辜的妻女,制造了這起令人震驚的慘案,在當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這是對法律和道德的無情踐踏。如果不依法嚴懲,將不利於樹立司法權威。
綜上,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陳麗峰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請合議庭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
起訴人:黑俊賢、張。
20xx年5月14
公訴示範論文
被告:馮日東、封學文。
案由:搶劫
起訴號: 01
審判長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我受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表我院以國家檢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現就本案證據及案情提出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充分考慮采納。
(壹)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犯搶奪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剛剛法庭調查,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於20xx年2月22日晚23時許,搶劫被害人王月明價值1080元的西門子L3508手機壹部。20xx年2月22日24時許,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夥同陳小二、阿蘇,將摩托車被害人雷惠新的手提包搶走,估計價值4145元。這兩起搶劫事實,均已在公安機關出示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充分證明。這些證據相互印證,相互壹致,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因此,認定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犯搶劫他人合法財物罪,證據確實、充分。
(二)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駕車搶奪的行為已構成搶奪罪,根據:
1.被告馮日東、封學文為正常成年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搶劫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2.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駕車搶劫,侵犯了被害人財物的所有權,符合搶劫罪的客觀要件。
3.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主觀上以占有為目的,即飛車搶奪正在過馬路時打電話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機、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雷惠新的包,非法拿走他人錢財,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4.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客觀上搶劫他人手機、手提包,經鑒定數額巨大,符合搶劫罪的客觀要件。綜上,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符合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均已構成搶劫罪。
(3)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犯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給人們的教訓。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利用飛車搶奪他人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遭受經濟損失。飛車搶奪不僅破壞公民財產安全,還可能被認定為交通事故,危害公眾安全,破壞社會穩定。
對豐富物質生活的追求只能通過努力和財富來實現,絕對允許搶奪他人財物以獲取非法利益。作為本案的檢察官,看到兩位被告人因為貪欲鋌而走險,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我深感遺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的證據面前,法律總會以客觀、公平、公正、適當的方式體現其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價值。所以希望通過今天的庭審,兩位被告人能夠深刻反思自己飛車搶奪的社會危害性,以此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歸社會。
(四)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搶劫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20xx年7月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搶劫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
綜上,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馮日東、封學文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依法定罪量刑。
公訴人:陸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