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親屬要按時到看守所存放錢款等生活用品,並在看守所核實可以存放的物品,以防物品無法存放而白跑壹趟。
3.如果不知道怎麽做,可以找信得過的親戚朋友統籌全局,出錢出力幫妳做正確的決定。千萬不要相信所謂的花錢得到的人,關系等。不要銷毀隱藏證據或轉移贓款,否則可能犯包庇罪,自己面臨法律制裁。
4.被抓說明嫌疑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親屬必須第壹時間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介入。事實上,被捕後再委托律師已經來不及了。律師越早介入越好,因為很多案子其實在逮捕之前就已經解決了。
5.律師見面。被捕後,親屬不得在看守所會見嫌疑人。《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告知犯罪嫌疑人應盡的義務和合法權益。
6.找律師代位申請取保候審,被抓後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並且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懷疑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