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布的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被告人在身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迫使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誌招供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司法解釋還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綜合考慮物證的收集、書證違反法定程序、後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認定。
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了申請證據排除的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獲取證據的人、時間、地點、方法、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還規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在開庭前提出,但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法院命令可以迫使證人出庭。
根據司法解釋,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不能確認其證言真實性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庭長可通過發布強制證人出庭令,迫使合格證人出庭。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因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出庭作證而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庭審中,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請求保護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實需要保護的,應當及時決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允許禁止微博直播試用。
司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隨意拍手、喧嘩、吵鬧或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不得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經法院允許的記者除外;觀察員不得發言或提問;不得進行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最高法負責人表示,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用於擅自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
“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制帶出法庭或者被罰款、拘留的,法庭應當通知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制帶出法庭或者被罰款、拘留,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的,審判繼續進行;被告人要求委托其他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有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布休庭。”該負責人表示。已經履行了刑事並解除了禁令。
為充分發揮和解程序的功能,防止“以罰代刑”等問題損害司法公正,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可以主持協商達成和解。
根據司法解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當事人協商達成和解。
司法解釋明確,已經履行和解協議的,不能反悔。
雙方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和解協議中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訂後立即履行。應該舉行壹次審判來防止“患精神病”
為保證強制醫療程序的規範適用,防止“患有精神病”或冒充精神病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司法解釋明確,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並會見被申請人。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強制醫療的復議程序。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壹個月內作出裁定。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五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強制醫療的,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通知強制醫療機構終止強制醫療。律師的意見最高法應該聽取。
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室聽取其意見,並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進壹步明確了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進行二審。同時,司法解釋還特別規定: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不上訴的,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應當二審審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對壹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