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策略
壹、對案件事實的辯護
(壹)對公訴機關提出的與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進行積極討論和證明;
(2)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認定,即討論證明公訴機關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的抗辯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防衛我不知道。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犯罪主體的法定要件。
(2)陳述或者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
(3)陳述或者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者證明不具有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
2、阻斷非法性行為的辯護
壹般有:違約責任。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者意外情況的。
3.情節防禦
辯護律師根據案件事實,指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認罪、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同罪中處於從屬地位、犯罪威脅等有利於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第二,辯護證據不足
1.單獨的證據無法最終確定。
2.排除非法的、不真實的、與案件無關的證據。
3.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足無法定案#影視
(1)控方辯證證據沖突,控方的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也不能否定辯方的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第三,辯護的法律適用
是指辯護律師對檢方提出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樣的犯罪,上海駕校理論考試的內容和資格標準——021學車。com。犯罪的性質、定罪和量刑都不同於公訴。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2.為另壹項罪行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壹個刑事責任能力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刑事責任能力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