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
2.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3.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詐騙案件退款的具體流程是什麽?
1,贓物返還問題。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家屬可以代為返還贓物,與自行返還贓物無異,享有法律規定的同等救濟措施。贓物返還後,家屬或者委托律師也可以為被害人申請取保候審;
2.在什麽階段歸還贓物。涉嫌犯罪詐騙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退回。但如果從逮捕時起就有返還贓物的計劃,建議在偵查階段返還贓物;
3.返還贓物的選擇。家屬或律師最好直接聯系辦案人員;
4.返還贓物時遇到的障礙:在某些情況下,也許是出於過渡期的考慮,警方對返還贓物並不是很歡迎。這時候就要誠懇地向辦案人員表達自己的意願,或者找單位負責人反映;
5.直接與受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對於在本地的受害人或者從外地得知受害人信息的,也可以直接與受害人取得聯系,協商賠償,取得對方的諒解;
6.通過中間人歸還贓物。很多人選擇通過中間人返還贓物,即找當地辦案單位或受害人熟悉的人,讓其調解返還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