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話少絮,直入正題。
我國刑法中,涉及詐騙的條款不少。例如,金融詐騙罪中就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保險詐騙等。此外,還有合同詐騙罪。本系列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為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上面是刑法規定的具體條款,可以看出,非常簡單。該條款簡言之,就是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3年以下……;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3-10年;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0年以上或者無期。同時處以財產刑(並處罰金,最後壹檔可能會沒收財產)。
關於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及其他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節,以後涉及了再逐壹解析。
該條款最重要的是“詐騙公私財物”六個字。公私財物好理解,簡單理解為公家或私人的財產即可。這六個字中,最難理解也是最容易形成爭辯的是“詐騙”兩字。即,什麽是刑法意義上的詐騙?或者,專業的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關於什麽是刑法意義上的詐騙,各種說法均有,大同小異,本律師認為最精準的表述是 “(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讓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知而處分自己的財產 ”。
通過上面的非常精準的描述,可以看出,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不但要看嫌疑人的行為,還要看被害人的行為。判斷嫌疑人是兩點:壹,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不是想把別人的財產直接據為己有);二,有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有沒有騙人家)。判斷被害人有壹點,即被害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基於錯誤的認知(被害人把財產給嫌疑人,是因為被騙了)。
基本所有的詐騙罪的案件,法官均應按照這三點來審的,辯護人(律師)也都應按照這幾點來辯的。但實際上,很多法官或者辯護人只局限在前兩點,就是看嫌疑人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本律師認為這是不對的,有欠缺的,為什麽我認為不對,下面會提到。
(壹)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嫌疑人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俗的說,嫌疑人是不是想把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這其實壹種針對主觀想法的判斷。主觀想法很難判斷。比如,有人和妳說,我想妳了,妳其實難以準確的知道他(她)說的是真實的想法還是在忽悠妳。妳只能通過自己的感受或者對方的客觀行為來認定他是不是忽悠妳。當然,認知很可能出現偏差。在法律層面,對於別人的主觀想法的認定,壹定要通過他的客觀行為來認定。有個非常經典的小案例可以很好的闡釋這個問題。
有個人拿了壹沓百元的假幣,在壹條街上買東西。在第壹家店買了壹瓶可樂,給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95 元。數分鐘後,在第二家店買了壹盒口香糖,給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90 元。然後又在第三家店買了壹盒煙,給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80 元。如此數家店之後,被識破後報警被抓。關於此人是不是“故意”使用假幣,大家很容易就會有壹個判斷。此人可以解釋,我不知道自己拿的是假幣,我就是正常購物。但此說法難以解釋其行為。如不知道是假幣,為啥不在壹家店買齊了。即便就想換幾家點買,第壹家店用了整錢後,此後的店用零錢購買就可以了,為啥還是用整錢。這樣的行徑,大家很容易判斷出,其就是“故意”在使用假幣。這個案例中,是不是“故意”,就是針對主觀想法的壹種判斷,基於這個人這樣的行為,大家是可以判斷出他就是“故意”的。(如果是實際的案例,辯護人壹定不應該在這樣的壹定輸的細節辯論,應該找其他的辯點)。
關於詐騙罪中,嫌疑人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認為道理也是壹樣的。既然想認定嫌疑人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那公訴人(檢察官)就要以嫌疑人的客觀行為來舉證。如,編了理由拿了錢之後,微信拉黑了,是否就能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律師認為不壹定。微信拉黑了,電話還能聯系啊。如果微信、電話都拉黑了,能否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律師認為還是不壹定。如果給錢的時候就知道家住哪兒,上班在哪,活動範圍在哪,那還可以非常容易找到的。不能直接這樣認定。(後續案例分析時會提及相應的司法解釋)
這壹個點,其實是實際案子中最容易形成爭議的點,很容易形成很好的辯點。有些人騙錢不想還了,但有些人沒想過騙錢不還,就是想著先用壹下,用完再慢慢還。刑事犯罪,講究罪責刑相適應。簡單的說,就是幹了什麽事,承擔什麽樣的後果。人家沒想著幹那樣的事,讓人承擔那麽嚴重的後果;或者幹了很輕的事,讓人承擔非常嚴重的後果,都是不合適的,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二)有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有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實很容易證明。只要看兩人當時怎麽溝通的,有沒有其他的證據相印證就可以。這是客觀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就能證明,證據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就不能證明。以後遇到了再分析。
(三) 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知而處分自己的財產
被害人是不是基於嫌疑人的詐騙,產生錯誤的認知而處分自己的財產,辯護人認為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壹個點。而這個點,在實際中,常常被法官或同行忽略。這個表述可能有些人看不懂,換個說法是,我是騙了妳,但妳給我錢款可能並不是因為我騙妳。如果這樣,本律師認為肯定不能認為嫌疑人詐騙罪既遂。
舉個例子,壹個年輕的帥哥(美女),壹本正經的騙壹中老年高知異性說,我是秦始皇(或武則天之類),我壹直活到現在,給我多少多少錢,我以後給妳什麽什麽回報。中老年高知異性壹聽,內心 OS “ 傻x ”。 但壹看,小帥哥(美女)很好看,自己又空虛無聊寂寞冷,就逗逗他(她)玩吧。不就壹點錢嗎,給。類似的情況很多,本質就是“被害人”給嫌疑人錢款根本不是因為被騙,而是基於其他的目的。如此情況,可以認定構成詐騙罪既遂嗎?本律師認為不能。
這個點,是實踐中很容易被忽略,但又非常容易形成辯點。
這次就分享到這,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