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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問題刻不容緩。

1.承包土地未經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幹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土地的;

(三)強迫或者阻撓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借口,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五)以劃分“口糧田”、“責任田”為由,收回承包土地進行招標承包的;

(六)收回承包土地沖抵欠款;

(七)依法剝奪和侵犯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雙方簽訂合同的,可以根據合同“違約責任”部分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金。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的,依照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追究發包方的民事責任,其他侵犯承包權的,可以追究對方的侵權民事責任。

二、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和占用,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二)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征用土地的鄉(鎮)或者村公告征地機關、批準文號、用途、征用土地的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所有征地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對依法征用土地的,承包方不僅可以依據土地合同和法律規定獲得違約金,還可以獲得征用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公布,並聽取農民意見。對征用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決定。

3.承包經營權受到非法侵害的,承包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方承擔民事責任(詳見上文第壹點)。對於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投訴。

參考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征地公告辦法

《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

關於進壹步開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專項行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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