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休金調整的依據
(1)鐘發[2006 54 38+0]3號文件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休養老金,按照轉業到地方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生活費的調整幅度調整增加。在經濟發達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月退休費低於安置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退休幹部月退休費的,安置地政府可發放差額補貼。
(2)國聯發[2002]3號文件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休費,按照相應職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生活費“每年定期增加的標準”,按照退休費的比例,每年定期增加。
二、退休養老金調整的內容
(1)增加基本退休養老金。
在增加基本退休養老金的同時,將部分自主創業生活補貼納入基本退休養老金(和地方、軍隊職工壹樣,調整工資結構,減少補貼,增加基本工資)。
(2)增加年度定期增資
按個人計發比例,2017年6月起執行新的年度定期增資標準。
(3)調整自謀職業的生活補貼
由於工資結構調整,自2065438+2006年7月起下調自謀職業生活補貼。
三。退休養老金是否調整補發用於扣稅或計息。
按照現行政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費免征個人所得稅,緩繳所需利息不給予。
四、凡停發、少發或不補發退休待遇者。
根據現行政策,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退休費停發主要有三種情況:
(1)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被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錄用或者聘用的次月起停發退休養老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相關待遇。從上述單位辭職、辭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後,不再恢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待遇。
(2)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死亡後,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退休養老金。
(三)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受到刑事處罰(不含單次附加刑)的,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人員,在管制、緩刑執行期間,按照職務工資、職級工資、軍齡工資、基本工資(2001 -2005復員人員)之和,每年定期增加的退休費,以及轉業後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退休費(不含補貼),發給生活費。刑事處罰期間,停止定期增資和調整退休養老金。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再享受自主擇業和轉業幹部待遇。其他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出獄後可享受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待遇。但會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其服刑期間的表現,按照減壹至二級崗位重新核定退休養老金和各項生活標準。
養老金
基本工資=在職時的基本工資(⑴× 100%)。
崗位工資=在崗時的崗位工資(2 × 80%)
職級工資=在職時職級工資(3) × 80%
軍齡工資=就業時軍齡工資(4 × 100%)
職業津貼=就業時的職業津貼(5) × 80%。
生活補貼=工作時的生活補貼[6]×80%
夥食補助費=在職夥食補助費壹次× 80%
福利補貼=就業時的福利補貼(8) × 80%。
生活補貼={500(五大節日節日費)÷12}⑼×80%
房租補貼=在職房租補貼⑽×80%
地區津貼⑾:大連除了長海縣沒有地區津貼。
生活補貼=在職生活補貼×100%
軍齡增發= {2+3+5+6+7+8+8+10+10} ×軍齡增發比例。
立功獎勵= {2+3+5+6+8+8+10+10} ×立功獎勵發放比例。
邊遠艱苦地區飛艦工作= { 2+3+5+6+8+8+8+8+8+8+8 }×邊遠艱苦地區追加飛艦比例。
超額減免= { 2+3+5+6+8+8+8+8+8+8+8 }×(軍齡+立功獎勵+20)。
歷年增資額=年度定期增資額之和(不含當期增資額)
取暖費=標準面積×70%×23÷12
醫療保險=(應付總額-生活補貼-取暖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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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四十壹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退休費。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本人10個月至去世前40個月的退休養老金作為撫恤金,並給予壹定數額的退休養老金作為喪葬補助。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