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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的判定條件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走私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壹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5438日+2000年10月8日;

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走私武器彈藥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的惡劣情節。

走私武器彈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走私軍用槍支壹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壹百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壹千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軍用槍支兩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

(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利用專用車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量刑標準處罰。

走私成套槍支及其零部件的,按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支計算;走私非成套槍支零部件的,每30件按壹套槍支零部件計算。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和《禁止進出境物品清單》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所稱貨幣,是指可以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交換的人民幣和外幣。

走私假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貨幣數額在二百枚以上不滿二千枚的,屬於走私假幣“情節輕微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走私總面額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假幣,或者貨幣數額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的;

(二)走私假幣進入市場,其面額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走私假幣罪,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萬張以上的假幣的;

(二)走私假幣進入市場,面額達到本條第三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三)走私假幣達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具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使用專用車輛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貨幣的面額為人民幣。走私偽造的外幣,其面額以犯罪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第三條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第三類文物不滿二件的,以走私文物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走私國家禁止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損壞或者無法挽回等嚴重情節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走私文物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國家禁止的壹級文物壹件以上、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文物損毀嚴重或者無法追回的;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具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使用專用車輛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第四條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所稱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壹、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2所列野生動物以及上述馴養繁殖的物種。

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壹)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不滿十萬元的,屬於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走私國家壹、二級保護動物,數量達到本解釋附表第(壹)項規定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壹級、二級保護動物,雖未達到本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挽回等惡劣情節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沒收財產:

(壹)走私國家壹、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二)規定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壹、二級保護動物,數量達到本解釋附件(壹)規定標準,並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恢復的;

(四)走私國家壹、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件(壹)規定的數量標準,具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使用專用車輛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走私《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2中的動物及其產品,參照本解釋附表規定的同屬或同科動物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單位犯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罪,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分別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2001.5: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量在二百張以上的假幣的,應予追訴。

第壹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電影、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從境外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2月28日修訂]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5438日+2000年10月8日;

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是指通過文字、聲音、圖像等形式表達淫穢內容的DVD、錄音帶、圖片、圖書、期刊等物品。

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壹的,屬於“情節輕微”的走私淫穢物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走私淫穢錄像、光盤50張以上至100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磁帶、光盤100張以上至200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繪本100本以上至200本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圖片500張以上至1000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數額相當於上述數額的。

走私淫穢物品,數額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高數額以上五倍以下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高數額五倍以上,或者雖不滿最高數額五倍,但具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使用專用車輛走私等嚴重情節的,屬於“情節嚴重”的走私淫穢物品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非淫穢的電影、DVD、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罪,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分別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刑法:

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經批準用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在境內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5438日+2000年10月8日;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納稅款”,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海關代進口環節征收的稅款。

走私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稅款,按照走私時海關核定的適用關稅、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多次走私尚未處理的”,是指多次走私未受到行政處罰的。第七條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所稱保稅貨物,是指未經辦理納稅手續,經海關批準進境,應當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和補償貿易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免稅店儲存、加工和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的貨物,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銷售國家禁止的貨物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走私貨物的種類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沒有合法證據,在內海、領海運輸、買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罪,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分別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擅自銷售帶原料加工保稅貨物適用法律的解釋(2000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

為依法處理走私犯罪,根據海關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擅自銷售進口加工保稅貨物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而進境,並在中國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經海關批準進口的貨物為保稅貨物。銷售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的。未經海關許可,已經批準進口並在境內加工牟利,未繳納應納稅款,偷逃應納稅款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走私固體廢物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幹犯罪問題的補充規定(二)》已取消此罪)。

刑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貨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江河湖泊運輸、收購、出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量較大,又無合法證明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 10.08;

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河口水域。

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固體廢物”,是指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和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家限制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具體種類,按照國家限制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執行。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不滿十噸的,或者走私國家限制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應納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十噸以上不滿壹百噸的,或者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固體廢物壹百噸以上的,或者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走私國家限制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罪,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分別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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