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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醉駕入罪問題,請法律達人幫忙,謝謝!!高分!!

呼萬喚始出來

蹣跚前行壹年半之久的“醉駕入罪”近日終於修成正果。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中獲得高票通過,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此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刑事處罰。

有利於打擊醉駕

醉酒駕車和在城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殺手”。而因醉駕、飆車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例近年來更是不斷沖擊著公眾的神經,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碼”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對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如何處罰,從立法層面進行解決成為了司法界和公眾心目中最好的方法。

事實上,“醉駕入罪”壹直頂著很大的壓力。在審議階段,有關“醉駕入罪打擊面太大,對公務員不公”的說法不時耳聞,理由就是公務員壹旦被認定為醉駕罪,就面臨著開除公職的處分。也有人以我國現行刑法中已經規定有交通肇事罪而對再次醉駕入罪提出質疑。對此,《廣州日報》發表評論指出,我國現行刑法中雖然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在實踐中處罰此類危險駕駛行為時,很多時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訂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就指明,對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安全罪定罪。立法層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難在醉駕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於“發生壹起處罰壹起”的個案上。這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更有利於打擊醉駕、減少醉駕。

而縱觀世界各國,針對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通行做法都是通過立法防患於未然。如在美國,壹旦查出屬於“醉駕”,就會被拘留關押,重的可以判1年監禁;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累犯者甚至會面臨最長10年的監禁……

多數車主支持“醉駕入罪”

據《成都商報》報道,在對50位成都市民進行的調查中,***有41位市民明確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規定,希望以更嚴厲的手段打擊醉酒駕駛;6名市民明確反對,認為動用刑事處罰手段過於嚴厲,對偶然犯錯的人不公平;還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而至於執行效果,大多數人持保留意見。

朱先生是大學研究員,有8年駕齡,無飲酒習慣,他認為懲治醉駕必須拿出真正有威懾的處罰手段,不能放任,必須嚴打;劉先生是公務員,駕齡6年,他也認為,“醉酒駕駛不禁,無論司機和行人都沒有安全感。”也有部分市民對此表示反對,任先生是建築設計師,駕齡8年,無飲酒習慣,他認為只增加壹個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駕如果變成刑事處罰,就要經過法庭審理判決,這個執法成本就高了;教師李小姐則認為,把醉酒駕駛的人當作罪犯有些過了,若沒有造成任何後果,法院就判他刑,對其以後的生活不利。

而記者針對佛山部分車主的隨機采訪發現,除受訪的個別公務員認為量刑過重和直接影響前程外,針對“醉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九成。壹大型門戶網站調查也顯示,“醉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 88.3%,反對僅占8.2%。

不少車主坦言,自己的體檢報告並不是很理想,並不適宜喝酒,“入罪”能作為今後喝酒很好的擋箭牌。“再怎樣盛行的酒文化,總不能強迫別人犯罪。”不少“不貪杯”的車主,對此歡呼雀躍。

期待出臺更多細則

佛山資深律師徐玉發在解讀新規時表示,對比此前,醉駕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6個月駕駛證罰款500~2000元的處罰,刑法修正案使醉駕違法成本明顯提高。不過,徐玉發表示,刑法修正案對於飆車的處罰仍然存在眾多爭議,什麽情況屬於“追逐競駛”,怎樣的情況屬於“惡劣”等,仍期待更多細則,例如通過時速、私人空間違不違規等進行量化,否則,飆車被判拘役將很難界定。

四川大學刑法學教授魏東則表示,醉駕壹旦入罪,涉及到執行的問題,執行又涉及判斷的問題,判斷的標準如何界定?這涉及到很多的具體問題,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很多的程序需要完善。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東飛也指出,在實踐中,醉酒駕駛的人太多了,加上證據不好固定,其實是沒辦法處理的。對於醉駕入刑可能對駕駛者起到威懾作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的觀點,這只是壹廂情願。另外,醉駕壹旦產生危害結果,到底是適用交通肇事還是醉酒駕駛罪?這會給司法處理帶來很大的麻煩。此外,如果壹個人長期醉酒駕駛,是否構成累犯,這也是壹個問題。

眼下,醉酒駕車、飆車、惡意欠薪等行為發生幾率越來越大,其社會危害性也呈現出逐漸擴大之勢。在這種背景下,將其正式入罪,既是時代之需,也是法律保護民生的應有之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同時民間呼籲已久的“惡意欠薪”也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歷經三次審議,其中不乏爭議,最終表決通過取消了13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並且新增了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醉酒駕車、飆車等犯罪。這壹方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法律原則,另壹方面也體現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時代化特性。

毋庸置疑,我國刑法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問題,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項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減少死刑的大趨勢。但減少死刑不等於降低法律的威嚴和門檻,法律的生命力就在於能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和現實情況,隨時作出調整。眼下,醉酒駕車、飆車、惡意欠薪等行為發生幾率越來越大,其社會危害性也呈現出逐漸擴大之勢。法律對此坐視不管,實際上就是壹種間接的縱容。在這種背景下,將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拒付報酬、惡意拖欠工資等正式入罪,既是時代之需,也是法律保護民生的應有之義。

醉酒駕車和在城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因醉駕、飆車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例近年來屢有發生,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碼”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對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如何處罰,司法界和公眾壹直呼籲必須從立法層面進行解決。縱觀世界各國,也都普遍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通行做法都是通過立法防患於未然。如在美國,壹旦查出屬於“醉駕”,就會被拘留關押,重的可以判1年監禁;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累犯者甚至會面臨最長10年的監禁……

我國現行刑法中雖然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如此在處罰這類危險駕駛行為時,很多時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訂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就指明,對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層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難在醉駕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於“發生壹起處罰壹起”的個案上。這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從而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於打擊醉駕、減少醉駕。

事實上,“醉駕入罪”也是頂著相當大的壓力而獲得通過的。在審議階段,有關“醉駕入罪打擊面太大,對公務員不公”的說法不時耳聞,理由就是公務員壹旦被認定為醉駕罪,就面臨著開除公職的處分。且不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沒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權,以開除公職不公平為借口,質疑“醉駕入罪”,某種意義上是在阻撓法律與時俱進,這種法律邏輯才最可怕。以此觀之,“醉駕入罪”體現的不止是法律的進步。

任何時代的法律都不能與現實脫節,及時根據社會新情況,適時調整法律,是法制時代的文明體現。期待接下來的司法解釋能為新增設的危險駕駛罪、惡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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