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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其明案是否構成自首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4期)

被告人官其明。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03年12月31日被逮捕。

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官其明犯故意殺人罪,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官其明辯稱:捂被害人的口鼻是為了阻止被害人吵鬧,並非有意殺害被害人。

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官其明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首先,被告人與被害人是戀人關系,感情很好,被告人主觀方面並沒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案發時被告人捂被害人的口鼻是為了阻止被害人吵鬧;其次,被告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系被告人的過失行為所致。2.被告人官其明具有自首情節。3.本案因戀愛糾紛引發,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壹定的過錯。4.被告人官其明認罪悔罪態度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官其明與東莞市橋頭鎮豐潤酒店服務員張愛華於2003年5月份確立戀愛關系。後張愛華多次向被告人官其明提出分手,官均不同意。 2003年11月15日下午3時許,官其明到東莞市橋頭鎮橋光大道華翠旅店,以其身份證登記人住304號房間。16日淩晨2時30分許,官其明到橋頭鎮東方娛樂城路口接張愛華下班,後兩人壹起回到華翠旅店304號房間。張愛華再次提出分手,官其明不同意,兩人因此發生爭吵。官其明壹時氣憤,使用捂口鼻和雙手掐脖子的方法,致張愛華窒息死亡(經法醫鑒定,張愛華是被他人捂口鼻及壓迫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官其明將張愛華的屍體塞到床底下,於早上7時許退房逃離現場。同月28日,被告人官其明因形跡可疑被江西省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東市派出所巡防民警盤查,被告人即交代了故意殺人的事實。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官其明日無國家法律,因戀愛之中女方提出與其分手而心懷憤恨,采用捂口鼻和掐脖子的方法,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致壹人死亡,情節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官其明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官其明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官其明提出捂被害人的口鼻是為了阻止被害人吵鬧,並非有意殺害被害人,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官其明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經查,被告人用手捂被害人口鼻被被害人推開後,又將被害人翻倒在床上,並坐在被害人肚子上,用雙手猛掐被害人的脖子,直至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知道捂口鼻、掐脖子必然會導致被害人死亡,卻仍然實施該行為,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反映出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法定特征,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據理不足,不予采納。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官其明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經查,被告人官其明在江西省上饒市的壹間二手手機店出售手機時,因形跡可疑被上饒市東市派出所民警帶回派出所審查,審查中被告人主動如實交代了當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殺害被害人張愛華的罪行,依法應當視為自首;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經查亦屬實,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辯護人提出本案因戀愛糾紛引發,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壹定的過錯,經查,本案確屬戀愛糾紛引發,但戀愛自由是法律賦予每壹位公民的合法權利,被害人既享有與被告人戀愛的權利,也享有與被告人分手的自由,被害人欲與被告人終止戀愛關系而提出分手,並無明顯的過錯,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官其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官其明不服,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官其明無視國法,在談戀愛的過程中,因被害人提出與其分手而心懷憤恨,采取捂口鼻和掐脖子的方法,非法剝奪被害人的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致壹人死亡,情節、後果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鑒於官其明有投案自首及認罪態度較好,是初犯、偶犯等情節,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官其明上訴及其辯護律師辯護所提請求對官其明再次從輕處罰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八條第(壹)項的規定,本裁定即為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上訴人官其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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