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東律師會見權有哪些規定?新刑訴法關於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的規定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第33條的規定,但又與《律師法》明顯不同。1,開會時間。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中的“第壹次訊問後”提前到“從第壹次訊問日起”,新刑訴法還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2.會議程序。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會見,可以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3.會議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派員在場的規定。對於壹般案件,律師會見應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最遲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偵查階段必須由辦案機關安排律師會見的問題,但看守所48小時的寬限期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議效果。4.會議的範圍。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法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但增加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所以,實際上相對於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範圍有所擴大。即律師會見權相對於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少。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會被監聽。二、如何選擇合適的律師進行訴訟?1,執業領域從法律上來說,律師辦理的案件類型和範圍是不受限制的,但是鑒於現有法律眾多且不定期修訂,不同類型案件之間的差異也很大,任何壹個律師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有職業,優秀的律師選擇自己的執業領域,有的選擇刑事領域,有的選擇婚姻領域,等等。2.有豐富的執業經驗,找律師是為了辦案,不是坐著說話,律師的實際操作能力尤為關鍵。實際操作能力的形成是壹個沈澱的過程,是通過不斷的辦案實踐經驗的體現。實踐經驗是在積累和反思中形成和豐富的。當它豐富到壹定程度,就會形成成熟的操作規程、工作標準、標準文件。3.專業研究深入到同壹個執業領域的律師,往往會有不同的辦案效果,因為辦案有差異。辦案差異的根源在於律師專業研究程度的差異。這裏的專業研究不是指學術研究,而是根據刑事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前沿,結合自己長期積累的辦案經驗,對實際問題特別是專業技能進行系統的總結和提煉。律師無論在哪裏會見犯罪嫌疑人,都必須遵守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在壹定程度上調整了律師會見的時間、範圍、形式和程序,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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