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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轉公訴,造謠者將會面臨什麽刑事責任?

“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誹謗案”有了新進展。

從當事人吳女士(化名)的代理律師、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處獲悉,警方對“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誹謗案”已結束偵查,1月20日,該案件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

鄭晶晶表示,他們將於近日向檢察院申請閱卷。

此前,最高檢指導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推動該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公訴。

據此前報道,杭州市的吳女士在小區取快遞時被偷拍,偷拍視頻被配以捏造的微信聊天對話截圖,發至微信群內,吳女士被捏造成“出軌快遞小哥”的“蕩婦”。2020年8月7日,吳女士報警。

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經查,出於博眼球目的,嫌疑人郎某與何某(男,24歲)捏造了曖昧微信聊天內容,並將攝錄的吳女士視頻和聊天內容截圖發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已對郎某、何某誹謗他人行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據余杭區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消息,10月26日,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到該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谷某某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責任。

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在官方公眾號消息,2020年12月25日,根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

1月12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對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最高檢指導余杭區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自訴轉公訴,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的態度:力挺公民維權並降低其維權成本。

1月2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表示,針對網絡誹謗等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秩序的行為,建議公安機關對“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立案偵查,推動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公訴,向社會傳遞“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強烈信號。

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在官方公眾號通報,10月26日,被害人向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於12月14日決定立案,並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協助。

其間,相關視頻材料進壹步在網絡上傳播、發酵,案件情勢發生了變化,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經網絡社會這個特定社會領域和區域得以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按公訴程序予以追訴。

自訴轉公訴意味著什麽?

自訴轉公訴意味著什麽?這意味著案件的性質發生了轉變。此前,吳女士的代理律師鄭晶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誹謗罪原則上是壹個自訴罪名,不直接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明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要求“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就是壹類典型的自訴案件。

“但是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了,誹謗罪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是可以作為公訴案件立案的。”鄭晶晶表示,本質上自訴案件的證據收集、取證都是自訴人自己的義務,轉為公訴案件以後,公安機關代表國家公權力介入,偵查權限遠大於自訴人,案件進展會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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