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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刑事律師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麽,哪些人不適合取保候審?

廣東省取保候審條件:(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取保候審。(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但取保候審時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的必要,應當取保候審。(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在逮捕前發現的,不能決定逮捕;如果是逮捕後發現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的方式。(五)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查證,認為有逮捕必要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被羈押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收集到相應證據,但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結案,采取取保候審的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犯罪嫌疑人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七項,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的,移送起訴的,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審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公安部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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