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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廣東壹名會計出獄後被判無罪?

48歲的曾梵年已經出獄兩年了。他想不通。他被描述為敲詐勒索,無緣無故地坐了四年牢。固執的曾梵年不服,出獄後堅持上訴,堅信法律總有壹天會還他壹個公道。

正義的陽光終將照耀每壹個人。2017年5月15日,曾梵年敲詐勒索案由湖南省檢察院提出,法院撤銷原判,宣告曾梵年無罪。

從壹審判決到二審維持,從無罪抗辯到多次上訴,倔強的曾梵年經歷了數年的等待,他得到了夢寐以求的無罪釋放。此時,這個接近命運的人掉下了壹大滴眼淚。他激動地說,“都是因為他們(湖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的檢察官)。沒有他們,就沒有今天的我。”

曾凡年原本是廣東壹家公司的會計經理。他的四年監禁與有人指控他敲詐38萬元有直接關系。

2月11,2011,有人在廣東恩平市某便民服務點辦理了曾梵年的聯通實名電話卡(此時曾梵年已離開原公司兩年)。第二天,該手機號(不是曾梵年的常用手機號)以曾梵年的名義向其曾服務過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發送消息,稱其掌握了該公司的部分內幕信息,並在該公司財務賬戶設置了多枚“炸彈”。只有他知道也能處理,要求公司賠償300萬等等。

7天後的2月18日,曾梵年的個人存折裏多了壹筆來自深圳的30萬元。同年3月30日,曾梵年的存折上又增加了兩筆來自湖南衡陽的人民幣6萬元和2萬元。

據檢察官介紹,曾梵年第壹次發現賬戶多了30萬元時,主動向深圳公安機關報案,明確表示“不是自己的錢”,並在公安機關保留了存折復印件。然而,當賬戶第二次、第三次多出了6萬元、2萬元時,由於經常使用的手機沒有收到銀行的短信,曾梵年對個人賬戶的變動並不知情。

2011 3月31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連續三次向曾梵年存折賬戶支付38萬元,向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報案稱被曾梵年敲詐。同年4月8日,曾梵年在其壹直居住的廣東省東莞市被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民警抓獲。

2012年7月,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曾凡年有期徒刑四年。曾梵年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當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梵年被判入獄後,壹直委托妻子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訴。湖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在衡陽市檢察院提供的曾凡年申訴案件立案材料中發現問題,於是指派專人負責該案的審查,確定由壹名副局長和壹名檢察官辦理該案。

檢察官劉友仁、常建華先後到長沙某監獄會見了申訴人曾梵年,詳細聽取了他的無罪釋放及理由。會見了曾梵年的妻子何某梅,並從她那裏獲得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線索。同時,檢察官還前往舉報人唐的公司了解情況。

為了還原案情,承辦檢察官認真查閱了所有案卷(11),做了詳細的閱卷記錄,梳理了原審認定的非法占有時間、工具、主觀故意等方面的問題和疑點,制定了詳細的調查提綱,並趕赴湖南永州、江門、廣東東莞等地調查取證。

在核實作案時間時,承辦人詢問了三名證人,並調取了曾梵年過去三個常用手機號碼的通話明細,證明曾梵年於2011年3月24日至29日在湖南省永州市林地項目進行過走訪,從而確認在此期間在深圳實施的犯罪不屬實。

在核實作案工具時,承辦人調取了“曾梵年”名下的實名聯通電話卡的原始開戶資料,並將原始開戶資料及原訴訟階段曾梵年簽名的相關書證作為鑒定依據,委托司法鑒定部門進行筆跡鑒定,確認“曾梵年”的實名聯通電話卡並非曾梵年本人簽名。原審認定曾梵年獲取並使用手機號碼實施敲詐勒索的證據不足。

承辦人還發函請求東莞、深圳等地協助調查,了解到曾梵年建行賬戶收到30萬元的事實並分別向東莞銀行查詢和向深圳警方報警,調取了相關書證。同時調取了曾梵年更改建行短信號碼的信息,進壹步證明曾梵年在建行賬戶收到6萬元、2萬元時,因未收到短信提示而不知情。

審視分析疑點需要耐心,抽絲剝繭也是壹種功夫。經過大量的調查取證,承辦檢察官認為,原審所依據的直接證據是被害人的陳述和被告人唯壹的有罪供述,認定曾梵年有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鏈條。他們提出了原案證據確實不充分的六個理由。

壹是對曾梵年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存在質疑。曾唯壹的有罪供述是在刑偵隊辦公室形成的,用於敲詐勒索的兩張手機卡是匿名辦理的,用曾梵年第壹代身份證復印件辦理。

二是被害人陳述的關鍵情節與客觀事實不符。唐說他有壹個和曾梵年通過短信討價還價的過程,他還提供了打印的電腦記錄。但通話記錄只有曾梵年發給唐的,沒有唐回復曾梵年的記錄。

第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曾梵年親自辦理了電話卡。曾梵年早在2008年就換了第二代身份證,但實名電話卡使用的身份證復印件是第壹代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也是從壹份傳真上得來的。

第四,曾凡年在得知其賬戶內存有30萬元後主動報案,證明其無意占有。

五是作案工具未查獲,缺乏確鑿證據。

第六,此案仍值得推敲。比如,既然實名敲詐,又何必重新申請壹個手機號呢?辦理手機卡的廣東省恩平市,距離曾梵年工作生活的東莞有三個小時的車程。曾梵年有必要專程去嗎?曾梵年被免職之初並沒有敲詐。兩年後他為什麽要勒索?

正是這六個原因及其詳細的解釋,改變了曾梵年案的原有結論。

2015年6月9日,曾梵年申訴壹案由湖南省檢察院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7 5月15日,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法院經再審認為,被告人曾梵年犯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宣告被告人曾梵年無罪。

7月下旬,湖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處長劉誌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曾梵年申訴案是湖南省檢察院第壹個從立案審查中發現疑點、自我監督的典型案例,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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