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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網絡名人梅犯了什麽罪?

三歲本該是人生的開始,幼稚的童年開始了,但小舒的人生卻壹直定格在三歲。壹切都來源於家庭的不幸,壹個離異母親的失控和不正確的教育方法。

案件摘要

子媚有壹個三歲的女兒,名叫小舒。小舒不到壹歲時,子媚與丈夫離婚,小舒隨父親生活。2021年7月2日,子媚帶小舒去照看她租住的房子。三歲時,小舒很調皮,這經常讓子媚生氣。長期受離婚陰影困擾的子媚也將對前夫的不滿投射到了小舒身上。於是,在教育小舒的時候,子媚很容易失控,用木尺反復抽打小舒的腿、腳背、手臂、手背、臉十幾分鐘。

這樣暴力的教育方式對小舒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身體傷害,比如身體多處皮膚破裂發紅,手腳淤青,全身無力。8月5日,子媚毆打小舒兩小時後,發現小舒昏迷不醒,大小便失禁。經他人提醒,她將小舒送到附近診所,後被送往醫院搶救。可惜,3歲的小舒再也沒能醒來。經鑒定,小舒死亡原因為大面積皮膚軟組織挫傷致大量失血、失血性低血容量性休克。

2021年8月6日,子媚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6日被逮捕,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面對檢察院的起訴,子媚的親屬找到了四川林園律師事務所。了解案情後,市首席律師潘接受委托,為擔任辯護人。

試用地點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子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檢察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子媚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潘律師對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對公訴機關認定的情節無異議。但他們認為,本案是父母教育孩子致死的案件,應該與普通的故意傷害案件相區別。這類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而過度管教造成人間悲劇的原因與社會文化背景密不可分。動機包含善意因素,犯罪對象特定。被告人極其懊悔自責,具有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法院認為:

被告人子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子媚有罪的事實。被告人子媚沒有逃離治療被害人的現場。民警到現場對其進行詢問時,其供認了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子媚系初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子媚認罪,可以從輕處理。被告人子媚與死者是母女,並取得了死者父親的諒解。量刑的時候,整個案件是平衡的。綜合全案情況,決定對子媚減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采納。

案例結果

鑒於薛輝的精神問題,檢察院對薛輝采取的強制措施最終變更為監視居住。

辦案經驗

律師潘:“當我們接到這個案子時,我們深感悲痛,但悲劇是不可挽回的。既然犯罪嫌疑人委托我們為他辯護,我們就應該依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因為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的壹項基本權利,是壹項基本的憲法權利。

本案中,我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情節、罪名均無異議。這是壹起家長教育孩子致死的案件,不同於壹般的故意傷害案件。當事人事後沒有逃跑,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我們還為他們爭取到了受害者父親的諒解書。在法庭辯護階段,我們提出了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法庭采納。

這個案例也是用來告誡所有的家長,學會控制情緒是壹門嚴肅而必要的課程。即使需要教育孩子,也要註意方式方法,避免把不良情緒發泄在孩子身上,導致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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