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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廣東河源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刑法》對於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壹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壹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代替考試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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