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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楊信金劫殺案:被害人家屬稱不信他是真兇,後來怎樣?

2006年1月20日,貴州省遵義縣山盆鎮發生壹起命案,時年19歲的楊韜被發現死在了自家,身上還著著火。

案發壹個月後,其鄰居楊信金因不能對案發時間段的活動情況自圓其說,被專案組確定為重大作案嫌疑人。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三次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延期審理,後以“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訴。

案發壹年後,遵義市檢察院再次將該案訴至法院,遵義市中院判決楊信金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隨後楊信金上訴,2007年7月1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了遵義中院的判決。

然而,服刑期間,楊信金不斷喊冤。楊信金在申訴狀中稱,其與楊韜壹家無仇無怨,且沒有作案時間,有罪供述系“屈打成招”。

楊韜家屬亦對判決不認可,楊韜的父親楊誌芬向深壹度記者表示,兩家沒有矛盾,不相信是楊信金所為,法院判決他是兇手也應該追加焚屍罪。因對判決不服,楊誌芬常年上訪。

日前,楊信金委托律師向貴州省高院再次遞交了申訴材料。

楊誌芬站在當年的案發現場——門店房前和鄰居打招呼

命案兩天後報警

2006年1月20日,鄰近春節,貴州省遵義縣(後改為播州區)山盆鎮發生了壹起命案,19歲的楊韜死在了自家門面房的臥室。時間靠近中午,門面房關著門,臥室內燃燒的跡象沒有被人發現,直到楊韜的父親楊誌芬吃完午飯趕來。

楊誌芬進到臥室,看到床上正著火,煙很濃,楊韜斜著身子躺在床上壹動不動。他想把楊韜抱出去,但腿上還著著火,不敢抱,直到呼救後,鄰居們趕來滅了火,楊韜才被擡到了臥室外廳地上。

被燒的楊韜“嘴裏有泡沫”,床邊有嘔吐物,來人都認為是電熱毯漏電引起火災,致使楊韜被燒死。

楊誌芬後來向警方回憶,他是第壹個進臥室的,而且為了看楊韜是否還有意識,他用手拍過楊韜,“如果有電的話,我也會被電打死”。可楊誌芬又覺得大白天的,門也關著,有誰會來害楊韜?他認可了被電死的說法,與其他親戚商量後沒有報警。

“楊韜被燒死”的消息在村裏傳開。

楊韜的親屬開始收拾過火現場,辦理後事。根據當地習俗,入殮前要給死者整理遺容。在給楊韜理發時,異常情況被發現了。

幫忙給楊韜理發的是診所與楊韜家兩間房之隔的鄒勇和楊誌芬的女婿。鄒勇向深壹度記者回憶,理發時,他手碰到了死者頭部,能感覺到有壹塊凹陷,是壹處傷口,旁邊的頭發上有血跡。

楊誌芬得知情況後找來被收進編織袋的楊韜生前的床上用品,發現枕頭已經被血浸透,有壹團棉花上也有血,毛衣和T恤上也浸有血。事發兩天後,楊誌芬家人報了警。

遵義縣警方的現場勘查情況說明記載,警方偵技人員於1月22日12時趕到現場,此時中心現場已被徹底破壞,現場勘查依據被害人家屬的回憶而作出。

楊誌芬向警方回憶,大約案發當天17時他看見壹個30多歲的男子,從穆貴琴家出來,走到門面處站起朝他家屋裏看,幾分鐘後回了穆貴琴家。大概過了半個小時,看見那個男子又在他家門面門口逛了壹趟,再次回到穆貴琴家。後來就沒有看見那個男子,“是哪裏人我不清楚,肯定不是我們當地的人”。

穆貴琴是楊信金的妻子,楊信金是當地人,兩人對楊誌芬所說的男子沒有印象。

警方走訪排查發現,有人證明案發當天楊信金去過楊韜家門面房旁邊、鄒勇所開的診所,楊信金因對案發時段的活動情況不能自圓其說,被鎖定為重大作案嫌疑人。

案發壹個月後,2006年3月22日楊信金被逮捕。

再起訴後判死緩

在案材料顯示,楊信金先後被遵義警方訊問11次。其中自2006年1月24日到3月11日上午被訊問4次,均說明了案發當天其本人的活動軌跡,證明自己沒有作案時間。2006年3月11日至5月18日,警方訊問楊信金7次,均供認了搶劫殺人的具體細節。

根據遵義市檢察院2006年7月26日的起訴書,經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1月20日中午13時許,楊信金從家中出來後竄到楊韜家與楊韜聊天。楊信金覺得楊韜做生意有錢,產生殺人搶劫惡念。趁楊韜午睡之際,楊信金先後持鐵皮、秤砣猛擊其頭部,當場將楊韜打死。搶錢1016元,放火後逃離現場。

檢察院認為楊信金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錢財,並致人死亡,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6年8月14日,遵義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記錄顯示,楊信金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並稱遭到遵義縣偵查機關民警刑訊逼供。遵義縣公安局出據書面材料,稱不存在刑訊逼供。

在法庭上的質證環節,每次楊信金發言,均以“我沒殺人”或“我沒殺楊韜” 開頭。楊信金當庭推翻了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所有有罪供述。

遵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宋春艷律師發表了證據不充分的辯護意見。合議庭認為該案案情重大,決定休庭,擇日宣判。

此後,從2006年8月30日至2006年11月13日,檢方三次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向法院建議延期審理,均獲準。

2006年12月5日,檢方以“事實、證據有變化”撤回起訴。

命案發生的村莊有1223戶人家,常住人口約5700人。5月下旬,深壹度記者走訪時發現,對楊韜在臥室死亡的命案,盡管已過去13年,但大多數人都知道。

與楊信金有過交集的多位村民對楊信金的評價多為“膽小”、“老實人”,甚至顯得“慫”。壹位包工頭證實,楊信金妻子在工地與人發生過壹次沖突,同在工地上打工的楊信金不敢出手幫妻子。

當年撤訴的消息傳到村裏,村民們表示楊韜出事當天,楊信金還去過楊韜家門店門口,沒有任何異常。“他沒事是正常的”,怎麽也不相信是他幹的。

但楊信金最終被判刑。

2007年2月16日,遵義市檢察院再次將案件訴至法院,起訴事實較之此前無任何變動。2007年3月9日,法庭上的楊信金仍不認罪,稱遭刑訊逼供。辯護律師余大培指出了該案的20處疑點,並發表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

合議庭提到,“楊信金供述的細節,尤其是對死者外傷的供述,不可能編造用秤砣的情節”,綜合來看楊信金供述真實可信。

2007年4月29日,遵義中院以搶劫罪判處楊信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楊信金妻子在晾曬自家地裏收來的黑芝麻

對證人證言的認定

根據檢方指控內容,2006年1月20日,楊信金兩次離開家去到村裏的街上。其中,當日12點以後楊信金第二次到街上。下午1點左右,他到了周勇的診所,看到朱佐琴在輸液。離開診所後他到楊韜家聊了壹會兒天,此時產生殺人搶錢的想法。待楊韜午休時將其殺死放火後逃離。下午2時許,楊韜被發現死在床上。

檢方當庭列舉多項證據證明事發時間前後楊信金的活動情況。

除楊信金“當日12點過後,第二次到鄒勇家(診所)看到朱佐琴在輸液”的供述外,還有其妻子及多位村民的證明。

其中,村民朱佐琴向警方證明,事發當天上午,其看到楊信金到過鄒勇的診所,因鄒勇出診不在診所內,楊信金與朱佐琴說了幾句話後離開,時間大約為11時至12時之間。

在案材料中,楊信金的妻子穆貴琴證言顯示,事發當天,“楊信金(上午到街上)買了三張皮紙,不到11點回到家,從我手裏拿過剪刀裹燭心,直到中午2點過裹完燭心。之後他去了另壹村民家”。

村民穆升蘭向警方證明,她家請了人在做工程,每天下午2點多鐘就開飯。事發當天,楊信金到她家玩耍時,午飯已經做好。楊信金要找的穆升蘭兒子沒在家,他逗穆升蘭小孫子說了幾句話,喝了壹杯茶後離開。

上述三位村民的證言在判決書上體現為:證人穆貴琴證明事發當天楊信金在家的活動情況;朱佐琴證明在案發當日下午1時許看到楊信金到過鄒勇家並隨即離開的情況;證人穆升蘭證明當日並未看見楊信金到過其家的情況。

檢方此項指控獲法院支持,法院認定楊信金具有作案時間與作案條件。

檢方還指控,“楊信金殺死楊韜搜走楊韜身上1016元”,該數額也出現在楊信金的供述裏。

但楊韜的父親楊誌芬向警方稱,楊韜身上有1036元不知去向,“其中1000元現金是新版面值100元的,我聽楊秀寬說楊韜在2006年1月16日在楊誌家酒席的禮攤上換了幾百元的面值10元的”。

楊信金供述,1016元中包括4張100元的, 8張50元的,20元的5張,10元的11張,1元的6張。其將2張100元的給大女兒做書學費,另外拿了1張100元的給另外三個娃做學費,還有1張100的付了房子工程款。

深壹度記者在當地走訪了解到,案發的2006年,貴州省已經開始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免除了全省農村(含縣、鎮)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雜費。當年楊信金的四個孩子分別上初中三年級和小學六、五、三年級,每人只需交報名費5元。四個孩子在警方詢問時否認其父親給過錢。

有證人證實,“楊韜的錢大約幾百、千把塊錢是借給別人。借給誰了,我得慢慢回憶”。然而,在案材料中並未顯示警方對這條線索的追查情況,亦未顯示警方是否去學校落實學費情況及向工人落實工程款支付情況。

檢方對楊信金搶錢的指控最終被法院認定。

兇手如何逃走的疑點

遵義警方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顯示,警方偵技人員於事發兩天後接報警趕赴現場,中心現場已被徹底破壞,警方根據被害人父親楊誌芬回憶進行恢復中心現場。

楊信金對作案細節的供述顯示,“我撿起鐵片拿到左手,右手卡他的頸子,用鐵片朝他頭頂奪(原文如此)去,血就出來了,但沒死,我仍用右手卡住他頸子,撿起他床頭化肥那邊壹個磅秤砣朝他頭頂上平起猛打了兩下,就將他打死了”。

屍檢報告結論顯示,楊韜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其中對頸部的檢驗顯示,“氣管內未見煙灰炭末附著,其余未見異常”,未顯示楊信金供述的“卡頸”是不是留下痕跡。屍檢報告亦未顯示對嘔吐物的檢驗情況。

據以定罪的關鍵兇器物證,警方材料記載從事發現場提取到的秤砣數量為“壹個”,法醫物證檢驗報告中顯示為“六個”,但六個秤砣上均未檢出血跡及指紋、掌紋等痕跡。楊韜家屬證實秤砣未被擦拭或清洗。楊信金供述的鐵片,警方未提取到。

楊誌芬曾向警方反映,家裏有壹個手錘,“錘頭是方的,錘刃是扁的,是木把的”,在案發後不見了。

楊信金申訴階段的代理律師王飛、黃佳德閱卷後向記者表示,根據現在掌握的審判案卷材料,未發現警方對手錘下落的追查情況。

楊誌芬最初不相信楊信金是兇手。楊信金供述“趁楊韜睡午覺時作案”,楊誌芬向警方表示,楊韜從不睡午覺。

根據楊誌芬當年向警方陳述的其進入楊韜臥室的過程,他於事發當天下午2點28分到達自家店面臨街門前,發現臨街門由暗鎖鎖住,且防盜鐵鏈在內部掛住,他繞到後門發現後門也被反鎖,無法進入。他又回到臨街門前撬門才得以進入。

事發至今13年,楊誌芬家店面結構不曾改動,深壹度記者在事發現場看到,要進入到楊韜的臥室,無論經前門還是後門都至少要通過兩道門。

楊誌芬壹再強調,臥室前後通往外界的門均反鎖,後門是插板鎖,從外部不可能將門反鎖,窗戶過不去人也沒有開關痕跡。他不解,兇手作案後是如何逃走的。

根據楊信金供述,其“從楊韜睡覺那間屋的後面開門”離開。警方制作的現場平面圖顯示,其中壹扇後門為打開狀態。在與臥室連通的門上,警方也未提取到楊信金的指紋等物證。

多位村民證實,楊誌芬在警方確定楊信金是兇手後曾當眾說過“別查了,不可能是他”。楊誌芬向深壹度記者證實,他確實說過,他認為“就算是他,他壹個人也作不了案”。

案發現場示意圖

兇手、被害者家屬均不服

2007年7月10日,貴州高院終審決定不開庭,書面審理,維持了遵義中院的判決。楊誌芬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曾要求檢察院抗訴,未果。其抗訴理由是追加楊信金焚屍罪。楊誌芬認為,若真是楊信金所為,法院應該判楊信金死刑立即執行。

楊誌芬有8個孩子,楊韜是唯壹的兒子。事實上,壹審判決後,楊誌芬除對賠償金額不服外,執意認為楊信金“未供出同夥”,便開始四處上訪要求查清疑問。村委會曾多次出面協調。

楊韜家屬多年來的積怨被轉移到楊信金家屬的身上。楊誌芬家人曾帶人將楊信金家人打傷,村委會和派出所出面才勸離。

今年以來,楊誌芬看到網絡上出現楊信金的申訴材料,他搜集後打印出來。看著這些材料,他異常憤怒:“我不願意相信是他楊信金幹的,那麽兇手是誰妳給我找出來!”

13年過去,楊誌芬的家仍在原處,售賣農用物品,多個疑問未解,多年來楊誌芬盡最大可能保留著事發現場的痕跡。

受案件的影響,楊信金的三個孩子小學時曾轉學到外地就讀。小兒子目前上大學,常年不回家。

服刑中的楊信金堅決不認罪,不斷向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楊信金在申訴材料上稱,在案發當天,他只在上午去過街上,至下午2點才再次走出家門,沒有作案時間。

2017年4月12日,貴州省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認為該案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

10多年裏,楊信金申訴換過三任律師,目前接受委托負責申訴事宜的律師王飛到監獄會見楊信金時,“他哭得像個孩子”,堅稱自己當時根本不在場,不是他作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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