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的何,多年前與同村女子劉結婚。和許多當地人壹樣,他和劉外出打工賺錢養家。連續丟下三個孩子後,劉參加了工作,成了家裏的主要勞動力。
但是,月亮圓了,人也會變。在外打工的這些年,夫妻感情逐漸由濃轉淡,磕磕碰碰的也越來越多。最後由於其他原因,雙方婚姻生活走到了盡頭,於2019 1協議離婚。當時約定三個孩子由何撫養,母親劉每月為三個孩子支付1500元,直至其成年。
因劉某當時要外出工作,在離婚當天提前向何某支付了下壹年的撫養費。但劉某到了大工地後,多次聯系並要求與孩子聊天時,均被何阻攔。簡而言之,他拒絕讓他的孩子接電話,這讓劉很生氣。
2020年初,受疫情影響,劉回到老家後暫時沒有外出打工。疫情緩解後,劉聯系何,要求見孩子,但還是被拒絕了,還說了很多難聽的話。雙方矛盾越來越深。到了第二年支付贍養費的時候,劉選擇了冷處理,讓他怎麽說都行,反正就是不給錢。
看來這兩個人是杠上了,因為壹直拿不到錢。何某壹紙訴狀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但劉出庭後聲稱,是因為之前不讓自己探望孩子,所以拒絕支付撫養費。這應該是他自己的權利。如果他不讓寶寶看,他就不會給錢,有能力自己養。
那麽,劉是對的嗎?離婚後,如果壹方拒絕另壹方的探視權,另壹方有權利不給贍養費嗎?乍壹看,這是相當合理和公平的。看起來這兩種權利是對等的,沒有錯。
話雖如此,但這兩種權利的受益者是不同的。探視權是父母或監護人探望子女或親屬的權利,而贍養是父母在經濟上幫助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兩者完全是兩回事,不能混為壹談。
中國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父母贍養、教育、保護子女,既是法律權利,也是義務。贍養主要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如果大學生得了重病,這些費用必須增加,由雙方承擔。
壹般在18歲支付給孩子撫養費。但如果孩子在18歲後仍不能獨立生活,父母也要幫忙支付。所以,支付贍養費是父母的義務,而不是權利,是強制性的民事法律行為。
探視權是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享有的探望、聯系、見面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幹涉或強迫。此外,探視權不是壹種強制行為。子女拒絕與離異父母見面的,壹方申請探視權後,不能強制執行,但有他人幹涉的情況除外。
本案中,其侵犯了劉對子女的探視權,劉以拒絕支付贍養費的方式進行抵抗,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如其多次阻撓、拒絕劉的探視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何停止幹涉,必要時可申請變更羈押。如果我們停止支付贍養費,這將侵犯兒童的權利。
據織金縣法院2020年6月5438+2月31日消息,該院於日前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通過法官的思考,他和劉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願意達成庭前和解。表示不再組織劉看望子女,劉也主動支付2020年子女撫養費16000元。
丈夫和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員。壹旦他們分手,也意味著家庭徹底分解,孩子是最吃虧的。無論如何,孩子的權益不應該成為夫妻鬥爭的籌碼。這樣不僅於事無補,還會加深家庭的裂痕,影響下壹代,甚至造成孩子心靈的扭曲,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實在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