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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幫信罪怎麽判

壹、幫信罪怎麽判,量刑標準是什麽

1、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達到“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以上的;

(4)違法所得壹萬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8)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卡20張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幫信罪必須同時滿足:

(1)主觀上明知被幫助對象存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構成要件壹);

(2)客觀提供了幫助行為(構成要件二);

(3)情節嚴重(構成要件三);

1+2+3=幫信罪,上述三個構成要件缺壹不構成幫信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方可構成幫信罪。

3、壹些具體常見的“幫助行為”包括:

(1)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2)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4、“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幫信罪被刑拘期間可以去看嗎

律師可以去看,但是家屬不可以。

刑事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是不可以探視的。

如果想要了解嫌疑人目前的狀況,那麽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幫助。因為在刑事拘留期間,律師是可以直接面見嫌疑人的。

在刑事拘留期間,嫌疑人應該與外界進行隔絕,但是可以通過申請,要求與自己的律師進行溝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因此在涉及到相關問題時,我們首先要區分是否是刑事拘留,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如果確定是刑事拘留,想要得知情況或探視,就可以通過律師獲得幫助和允許。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壹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實際上,辯護權並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是每個公民、每個人的壹項基本權利,因為從理論上來說,每個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個人都需要並享有辯護權。

辯護業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訴或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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