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文件起草、辦理檢察信息、重要文件處理、通信保障、內部刊物編寫分發、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和領導同誌批準事項的督辦;負責NPC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負責本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我院機關的辦公秩序管理和值班安排;負責檢察機關的外事工作;指導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2.政治部
配合市委、縣委主管部門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配合市委、縣委主管部門對基層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進行考核、配備和檢查;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檢察官職級評定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辦理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和撤換有關人員的手續;配合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承擔下級人民檢察院相關程序審核;是我院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我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勞動工資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退休手續的辦理;負責司法警察警銜申報和警銜的日常管理;制定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會同我院相關部門做好主訴、主審檢察官的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檢察新聞報道的審核;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新聞報道工作的指導;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和宣傳工作;負責為檢察日報提供當地重大新聞線索,撰寫新聞稿件;接受和協助新聞媒體記者在檢察機關的采訪活動,配合新聞媒體做好影視、網絡和社會活動;負責本院離休幹部的管理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其他應由我院政治部承擔的相關事宜。
3.調查和監督科
負責審查批準全市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瀆職侵權國家機關等))、逮捕決定和案件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承辦應由本院辦理的逮捕案件的審查、批準和決定;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批工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指導檢察環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研究偵查監督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的制度和措施。
4.公訴科
負責全市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瀆職和侵犯國家機關等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公訴出庭、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承辦應由本院審查起訴和抗訴的案件;對本院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責;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當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公訴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公訴業務工作制度和辦法。
5.反貪汙賄賂局(與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壹個機構兩塊牌子)
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匿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沒收財產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和預審工作;參與查辦貪汙賄賂等重大犯罪案件;直接立案偵查貪汙賄賂等重大刑事案件;組織、協調和指導跨縣、跨區查辦重大、特大貪汙賄賂案件;協助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查辦全區重大貪汙賄賂案件;研究分析全市貪汙賄賂等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反貪汙賄賂檢察工作制度和措施。
6、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的偵查和預審工作;參與重大瀆職侵權案件的調查;直接立案偵查重大瀆職侵權案件;組織、協調、指導跨縣區重大、特大瀆職侵權案件的查處和個案調查;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調查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部門調查處理有關瀆職侵權管轄的申訴和控告;研究制定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制度和措施。
7.檢察監督科
負責對全市執行機關執行處罰活動的監督;指導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的執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構活動的合法性,超期羈押的監督;指導或者承辦虐待在押人員、私自釋放在押人員、失職瀆職、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監督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檢察監督工作制度和措施。
8.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指導全市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向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責;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監督工作制度和措施。
9、申訴檢察部(兼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壹個機構三塊牌子)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申訴、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進行指導;受理公民的檢舉、控告和刑事申訴,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難以集中管轄的性質不明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的調查結果;綜合反映投訴、舉報和刑事申訴及刑事賠償工作;承辦檢察機關刑事賠償事項;研究制定申訴、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制度和措施。
10,職務犯罪公訴預防科
負責辦理我院偵查終結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和預防職務犯罪案件,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研究分析全市預防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協助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關於預防職務犯罪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制度和措施。
11,檢察技術部
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情報研究工作、刑偵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計工作;參與全市檢察機關司法鑒定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檢查;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遠程聯網計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我院偵查部門對偵查案件的調查和審查;審查、認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檢查的疑難案件,審查文書,提供科學證據;負責我院監控設備、視聽設備、計算機局域網的管理並提供技術服務;開展檢察技術應用研究,研究制定檢察技術業務工作制度和措施。
12,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調查研究國家頒布的有關檢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檢察工作的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察應用理論的研究工作;提出研究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征求市人民檢察院意見的意見;調查研究基層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提出意見;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和規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執法檢查;承擔本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業務資料的匯編,編輯檢察年鑒和醫院檔案;負責《桂林檢察院》的編輯出版;負責醫院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特邀監察員的聯絡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和有關部門法律問題的答復。
13,監察部(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執法執紀監督工作;檢查全市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官紀律處分的投訴和舉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查處檢察人員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研究制定領導幹部和其他檢察人員遵守政治紀律的制度和規定。
14,行政財務設備科(含法警支隊)
負責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的財務裝備工作;組織實施上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機關財政裝備發展規劃;負責本院機關的行政、車輛管理、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財務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設備、武器彈藥和服裝的統籌規劃和管理;負責我院機關事業單位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基建、接待和會議,各種設備材料的統壹采購和發放;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