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案子不可能適用訴訟時效,不管逃了多少年都會被刑事起訴。根據刑法第87條,他的案件最高刑只有三年,追訴時效是五年。但是他不能適用,因為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換句話說,我國追訴時效能夠成立的前提是公檢法從未立案偵查或審判,案件已經立案偵查,所以不可能也不可能適用刑法中的追訴時效。所以他要逃,壹輩子就是逃犯,是通緝犯。永遠不可能是“什麽都沒有”。
抓到主犯或者其他從犯,或者做出判決,是不可能全部結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同犯在逃的* * *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押人員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提起公訴,定罪量刑。如果脫逃的共犯被抓獲歸案後,發現按照上述辦法處理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未判決的罪行,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發現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
也就是說,在最後壹個共犯被抓到之前,雖然之前的判決生效了,但是如果發現了新的犯罪,之前被抓到的共犯的未被發現的判決仍然可以判決。
這種情況可以永遠起訴,逃犯沒有逃脫懲罰的可能。指望逃跑的時間和案件的結論來逃避起訴是愚蠢的。如果逃跑能逃脫懲罰,誰會去自首?妳以為立法機關,政府,公檢法那麽蠢。這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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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1000元的案件屬於非常輕微的刑事犯罪,介於犯罪臨界點和壹般違法之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1000元至3000元不等。
也就是說,如果本案敲詐勒索的金額在壹元以下,999元肯定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依據治安處罰法只能進行行政處罰、罰款或者治安拘留。
如果是大城市,比如上海等地,金額比較大,3000元起。如果他在上海敲詐2999元,不構成敲詐勒索,只能處以罰款和治安拘留。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本案的主犯,也有可能被輕判。如果主犯是初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甚至可能被判處緩刑而不實際服刑。如果是從犯、初犯、自首或者立功,如果被判入獄,判決有問題。
作為他的兄弟,妳應該勸他自首或者立功。如果他不想自首,妳可以主動報案,送弟弟去自首,也算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也應當視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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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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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節限制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 * *有共犯在逃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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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犯在逃的,並且在押人員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起訴,定罪量刑。
如果脫逃的共犯被抓獲歸案後,發現按照上述辦法處理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未判決的罪行,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對新發現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NPC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脫逃或者重新犯罪的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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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12發施[2000]第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對敲詐勒索罪數額的認定規定如下:
壹、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壹千元至三千元起步;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1萬元至3萬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本地區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 file _ id = 30190
第壹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壹)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尚未訊問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因患病、受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投案自首,或者電報先投案自首的;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因行為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作案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經查證屬實準備投案的,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和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也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逃逸的,不能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