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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審判是民事訴訟的絕佳劇本。

時間:2006年6月12日

地點:哈爾濱工程大學模擬法庭民事審判庭

字符:

審判長:周偉

評委:楊萍和張子琪

職員:

原告:劉雪娟,女,25歲,江蘇省南京電視大學教師,住南京市玄武區旭日花園。

原告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杭州樂進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戴振華,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江蘇省南京市蘇寧環球購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劉小勇,該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寧安市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

案情摘要:原告劉雪娟因與被告杭州樂進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進公司)、蘇寧環球購物中心(以下簡稱蘇寧中心)發生消費權益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開庭準備階段)

職員:

(壹)檢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邀請其就座。

(2)法庭紀律現在宣布:

1.所有出庭人員要服從法官的統壹指揮,關閉壹切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喧嘩、鼓掌或打岔,不得進入審判區。如有意見,可在休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中途離庭。如果他們擅自離庭,原告將撤訴。如果是被告,將依法缺席判決。

4.法官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和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場或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請審判長就坐。

(四)報告法官和當事人已到庭,請開庭審理。

審判長:現在審判開始。壹、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妳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址?有代理嗎?

原告:我叫劉雪娟,女,25歲,江蘇省南京電視大學學生,住南京市玄武區旭日花園。

原告代理人:

審判長:被告,妳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址?有代理嗎?

被告1:我叫戴振華,公司董事長。浙江杭州樂進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委托本市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海為總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2:我叫劉小勇,是這個中心的負責人。江蘇省南京市蘇寧環球購物中心,住所:南京市湖南路。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寧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於今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了原告秦亮與被告張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壹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司馬燕審理,本院書記員郭峰做了筆錄。法院已書面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不再贅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院對撤訴權予以說明。法官有下列三種情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對案件有興趣;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現在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沒有申請。

被告:沒有申請。

(2)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我們進行法庭事實調查,原告先陳述事實。

原告:2004年6月26日,上訴人劉雪娟在蘇寧中心購買了壹瓶被上訴人樂進公司生產的海皙藍O(上標2)時光嫩膚液(適用於嫩膚),凈含量為130ml,價格為170元。化妝品外包裝盒底部標註“限用日期:記錄在底部或側面”,內置玻璃容器底部標註“限用合格2007.438+05438+0.438+0”。買了化妝品後就開瓶用了。原告在被告蘇寧中心購買了被告樂進公司生產的海西蘭O(上標2)活膚水。在這款化妝品的外包裝上,並沒有標註開瓶後的使用期限和正確使用方法。原告買了這樣的化妝品,很難正確使用。樂進公司未在外包裝上正確標註化妝品,蘇寧中心向消費者銷售此類化妝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知情權。被告:1。在海西蘭O(上標2)時光嫩膚液外包裝上標註瓶口使用壽命,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2.說明並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

審判長:接下來被告答辯。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審判長:根據原被告的陳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本案化妝品包裝上標註的“有限使用日期”是否包括開瓶後的使用期限?2.是否誤導消費者在本案化妝品上標註“限制使用日期”;3.本案中LG對化妝品的標註方式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4.海西蘭O(上標2)時光嫩膚液外包裝上標註開瓶後使用期限的主張,我們是否應該支持?雙方圍繞這壹焦點提供了相關證據。

原告:原告劉雪娟向法院提交了購物發票、海西蘭O(上標2)時光嫩膚液包裝盒及照片4張,用以證明起訴事實。

審判長:被告對發票有異議嗎?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發票的真實性及內容無異議。被告LG公司、蘇寧中心對原告劉雪娟提交的購物發票無異議,但認為包裝盒上的編碼反映了這盒海藍O(上標2)時光煥膚液並非蘇寧中心銷售。

被告樂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海西蘭商標註冊證、企業標準備案號、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杭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報告、海西蘭O(上標2)嫩膚液包裝盒及說明書,用以證明其批準生產的海西蘭O(上標2)嫩膚液是合格的化妝品,並向消費者說明了該化妝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被告蘇寧中心向法院提交了2003年6月5438日+2月至2004年6月5438日+2月的聯合銷售專櫃合同、海西蘭O(上標2)活膚液的包裝盒及說明書,以證明其合法經銷海西蘭O(上標2)活膚液。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和擬證明的內容有什麽看法?

原告:劉雪娟對樂金公司和蘇寧中心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主審法官:

被告:

審判長:被告人和被告人對事實有什麽補充嗎?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當事人對事實沒有補充,事實調查結束。以下是圍繞爭議焦點的法庭辯論。

首先,原告將在辯論中發言。

法庭辯論階段)

原告:被上訴人樂進公司《杭州樂進化妝品有限公司企業標準》(Q330101)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產品符合規定的儲存條件,在包裝完好、未開封的條件下,產品保質期為四年”。化妝品開瓶後與空氣接觸,隨著溫度和環境的變化,以及使用者不同的使用習慣和衛生條件,其有效成分容易發生變化,開瓶後的保質期會大大縮短。上訴人劉雪娟於2004年6月26日購買了海西蘭O(上標2)時光嫩膚液,上面標註的“限用日期”為2007年6月165438+10月21,應該是指產品在符合規定儲存條件、包裝完好、未開封的情況下的保質期。壹審認定“該期間應當視為開瓶前或者開瓶後的安全使用期”是錯誤的。故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審判長:接下來,被告進行辯論發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審判長:雙方各執壹詞。

原告:消費者購買化妝品不是為了長期收藏,而是為了清潔、保護和美化皮膚。化妝品壹旦變質,會通過皮膚的吸收和滲透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所以,消費者真正關心的不是化妝品在未開封狀態下的保質期,而是開封後的使用壽命。為保障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生命財產安全,《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被上訴人樂進公司在海西蘭O(上標2)時光嫩膚液的外包裝上,僅標註了“有限使用日期”,並未說明該日期是指產品在未開封狀態下的保質期。壹審中,樂進公司也將“有限使用合格日期”解釋為:“正常儲存情況下正常使用,不超過瓶底使用壽命,可以保證質量。”作為化妝品生產的專業人士,仍然無法正確解釋“限用日期”的真正含義。消費者不是專業人士。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將“限用日期”理解為開瓶後的安全使用期是合理的。因此,只標註“有限使用日期”而不說明日期的真實含義,不能使消費者正確理解化妝品的安全使用期,對消費者具有誤導性。

被告:

原告:根據國家標準GB 5296.3-1995,化妝品通用標簽上必須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有效期。根據產品質量法,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再看兩個規定,產品質量法只是對限用產品的標識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兩者並不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限期使用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並明確告知消費者。被上訴人樂進公司僅依據國家標準標註了“限制使用的合格日期”,而未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標註產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訴人劉雪娟等消費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

被告:

原告:經過兩次審理,上訴人劉雪娟已經明白“限定使用合格日期”僅指海西藍O(上標2)時光煥采液在未開封狀態下的保質期,現仍要求被上訴人樂進公司和蘇寧中心在海西藍O(上標2)時光煥采液外包裝上標註開瓶後的使用期限。至於海西蘭O(上標2)光嫩膚液開瓶後的使用壽命,樂進公司和蘇寧中心均表示難以確定。根據法律規定,LG和蘇寧中心作為化妝品的經營者,有義務在開瓶後以明確無誤的方式告知消費者海皙藍O(上標2)時代煥膚液的安全使用期,以確保消費者安全使用化妝品。難以確定,不是不確定。企業應當本著為消費者服務的宗旨,啟封後直接標註使用期限,說明“限制使用合格日期”的真實含義,或者警示消費者不能繼續使用其產品,以幫助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正確使用其產品,消除可能產生的誤解。樂進公司和蘇寧中心要求駁回劉雪娟的訴訟請求,理由難以認定,不能成立。

審判長:雙方沒有新的辯論。辯論結束了。讓我們問問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原告,最後有什麽評論嗎?。

原告:堅持訴訟請求。

審判長:被告,最後有什麽意見嗎?

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四)法院調解和判決階段)

審判長:我們會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調解。被告,妳的調解意見是什麽?

被告:不同意調解!

審判長:原告,妳的調解意見是什麽?

原告:訴訟前,雙方已多次協商,但被告沒有調解的誠意。現在不想調解,等判決。

審判長:因原告不同意調解,本院不再做調解工作,下面宣判。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可以結案。

被上訴人樂進公司和蘇寧中心有義務在開瓶後告知消費者海西蘭O(上標2)時代嫩膚液的安全使用期。在民事訴訟中,法律只保護特定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所以民事訴訟中的權利人和標的物應當是特定的。上訴人劉雪娟要求LG公司和蘇寧中心在海西蘭O(上標2)時光煥膚液的包裝上標註開瓶使用期限。該主張雖合理,但已涉及不特定的權利主體和標的物,超出本案範圍,難以完全支持。但這份訴訟請求中包含了劉雪娟希望了解這瓶海西藍O(上標2)時光嫩膚液的使用壽命。劉雪娟作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該部分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綜上,壹審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駁回上訴人劉雪娟的全部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改判。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1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

壹、撤銷壹審民事判決。

2.被上訴人樂進公司、蘇寧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告知上訴人劉雪娟其購買的海西藍O(上標2)光活膚液開瓶的服務期。

三。駁回上訴人劉雪娟要求LG公司和蘇寧中心在與其購買的海西蘭O(上標2)時代煥膚液相同的商品上標註開瓶使用壽命的訴訟請求。

1.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劉雪娟負擔,被上訴人樂進公司、蘇寧中心各負擔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上訴至寧泰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庭關閉。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後五日內到本院宣讀筆錄並簽名。

職員:全體起立。審判長退出法庭後,當事人和旁聽人員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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